正視網路霸凌之嚴重性,建立良好網路禮儀.

轉貼自由時報之網路霸凌評論(記者袁世忠)
小檔案︰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是網路發達後的產物之一,行為包括在電子郵件中寫髒話,或是透過即時通對話,不時地傳送凌辱性的字眼騷擾他人。去年英國一項研究發現,該國每十名青少年中,就有一人曾收到網路惡霸發送的威脅性電子郵件或難聽謠言欺凌。

美國也有研究指出,受到網路匿名性的影響,不少網友平時可能是乖乖牌,但是一上網卻搖身成為欺凌他人的惡霸,單以去年為例,有四成二的美國學生當過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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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由時報報導
網路霸凌 校園新惡霸
〔記者袁世忠/綜合報導〕校園霸凌一直是許多師長、教育團體憂慮的問題,不過,根據一項美國調查發現,隨著網路發展,有三分之一的美國青少年在即時通訊、社交網站中,遭到同儕的霸凌行為,「網路霸凌」似已悄悄地取代校園霸凌。

根據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調查顯示,有十二點六%的受訪者曾接到威脅其生命之類的訊息、五%表示對自身安全感到害怕。而網路霸凌男女比例幾乎差不多,大約有三十八點三%的女生,和三十四點四%的男生會做這種事情。

調查也指出,女孩間的網路霸凌往往更狡猾、更具殺傷力、迂迴。她們常用的羞辱性字眼是「肥仔、醜八怪、潑婦、妓女」等,而且還會散佈謠言和謊話。

這些現象曾經導致自殺的情形:在二○○五年,一名住在佛羅里達州的十五歲男孩,因為受不了在網路上被騷擾了兩年,自殺尋求解脫。

網路霸凌在台灣也發生過不少案例,有些用留言癱瘓對方部落格留言版,有些則是以辱罵信件塞爆對方信箱。今年年初,有名員警因為偵辦大學生網路性交易案,結果遭到對方冒名四處留言辱罵長官、挑釁黑道,並留下聯絡方式,還把警員的相片亂改後,張貼到色情網站等。

台灣最大的批踢踢BBS站新聞部長高嘉瑜表示,雖然擁有超過六千個看板,但是在版主們的管理下,只要貼文出現惡意騷擾、攻擊的文字,就會立刻處理,因此沒有發生重大的霸凌事件。另外,還有恨板供網友發洩不滿,只要沒有貼出真實的個人資料,站方都不會干預。

提供部落格、家族、貼圖、拍賣等多項服務的PCHome公關副理曾淑華也指出,這類行為通常會伴隨著侵犯隱私、誹謗,因此一旦接獲網友投訴,站方會先檢視是否有違法之虞,再決定是否取下。

曾淑華建議,網友一旦遇到這類行為,不論是否提出告訴,都應該先保存證據,其次可以向網站、平台管理員申訴。至於預防的作法,以新聞台、部落格為例,因為這些騷擾者的留言,往往刪除後,對方又會重複貼,因此消極的可以關閉留言功能,也可以設置密碼,供親朋好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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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合報╱記者翁禎霞/屏東縣報導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舉行「教育研究社群學術研討會」,朱美瑰與劉世閔共同發表論文「國中生網路霸凌經驗之分析」,為了解國中學生的想法,朱美瑰訪談多名經常上網的學生。

文中分析,網路霸凌活躍於網路即時通、網誌、線上遊戲等,其中即時通無法匿名。有的霸凌者趁被害人離線時,將一連串咒罵字眼傳送給他。另外,網誌(部落格)是青少年自我療傷及表現自我的重要媒介,霸凌者或被霸凌者都可能藉此抒發。

學生認為「網路的好處就是不需要面對面。」「寫網誌本來就是宣洩心情用的,任何不當的內容都是抒發,不必看得太嚴重。」

論文指出,常見的網路霸凌包括:令人難堪的票選、尷尬的影像張貼、恐嚇威脅、人身攻擊,或充斥性暗示的「性攻擊」等,有的霸凌者以為在網路上的發言並未點名,受害人不必對號入座,但傷害還是會造成,且一傳十、十傳百,增強霸凌行為。

論文分析,有些學生在網路上遭霸凌後,非常生氣,甚至擔心難堪的一切被目睹,而無法面對群眾;有的被害者會循管道求助,但也有人藉網路「以牙還牙」,導致霸凌行為循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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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藉上述報導先說明何謂網路霸凌,及網路霸凌之嚴重性,
再由[難過]我所見之校園霸凌-愚人劫(今日新增校長聲明稿)相關留言之內容,希望建立網友相關法律知識,及建立良好網路禮儀,並請網路業者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以避免相關情形繼續發生.

在評論網路霸凌前,
先說明我不是要幫加害學生說話,
我對他們之行為亦非常憤怒,
但對於以暴制暴之作法,
本人認為非常不適當,

因為網路群眾幫忙教訓加害學生之作法雖然讓人有痛快淋漓的感覺,
但同時也帶有濃濃的“以暴制暴”色彩.
表面看,對付那些欺凌弱者為非作歹之人,
“以暴制暴”簡單、實用,給人帶來更多報復的快感,
但我們不能忽略其是否合法的問題.
毆打弱智生固然不對,
但錯不至被群眾網路霸淩,
且加害人未成年,
故應經由教育導正其行為,
倘被網路霸凌之壆生,
因想不開而發生意外,
或真有人付諸行動以暴力教訓那些學生,
那後果就嚴重了,
見義勇為者因為這成了違法犯罪者的事例,(東石鄉毆打新娘案)
過去就曾發生過.
“以暴制暴”的結果,
常常是把好事辦砸.

此外“以暴制暴”看似有力量,
實質上是一種文明的困境,
是一種最無奈的力量.
維護弱者利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但實現這個正義的目的,
必須靠文明的手段和法制.
靠“以暴制暴”求取正義,
雖然解決了一時一地的小問題,
但卻教會了很多人不文明的表達方式和不正義的做法,
更可能激化問題雙方的矛盾,
甚至挑起更惡劣的對抗情緒,
最終的結果,
只能是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不文明、社會越來越不講求正義.
況且“以暴制暴”比的是力量,
看誰的力量大,誰的手段更兇狠.
現在又不是原始社會,比誰的力量大才能稱雄.
從這點上說,
以血還血與以牙還牙式的“以暴制暴”,
是一種原始復仇意識,
是文明的倒退.


網路霸凌涉及之相關法律,
網路上罵人涉及刑法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網路留言的內容,已足以讓當事人感到名譽受損,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
假如當事人對內容有心生畏懼的感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最後建議網友回覆文章盡量就事論事,
盡量避免群眾暴力,
避免恐嚇及汙辱言詞,
避免騷擾當事人,(電話或信箱)
以維持網路良好溝通環境.







我沒有想戰的意思
也沒有斷章取義的意思
最近這幾件新聞報很大的事件
會讓某些人看到網路上的一片撻伐 讓他們覺的網路霸凌很嚴重
可是...""實現這個正義的目的,必須靠文明的手段和法制""

問題出在這 文明的手段和法制在目前看來是對他們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因為不是沒有法制就是對他們沒有效用 所以只能用輿論的力量舒發

建立網路禮儀是本來就應該要有的 不管面對面還是對著電腦 都是一樣要有禮
而不是因為這幾件事的排山倒海的撻找 才要有

所以...就我個人看法
不如發起活動 邀請這些很生氣的人們 一同努力
藉由相關法條的立法、權責劃分、政府與民間機構的設立
還來的有意義

如果您有發起關於校園霸凌、虐待小孩、虐待動物....等等的訴求立法的活動
我願意加入
寒如冰 wrote:
問題出在這 文明的手段和法制在目前看來是對他們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因為不是沒有法制就是對他們沒有效用 所以只能用輿論的力量舒發
...(恕刪)


一些網友之激烈回文,

我認為大家就是要幫被害人報仇,

你們認為法律沒要效用,

所謂效用是指加害人道歉嗎?

還是道歉不夠要加害人要自殺謝罪或自斷手腳已明其悔意,

台灣現今是無法律嗎?

加害人的行為自有法律規範及處罰,

不需大家動私刑,

如動私刑能解決問題,

那就廢掉司法體系,

以後發生糾紛就像以前美國西部一樣,

用決鬥解決,

或像古代對犯罪者之處罰,

由群眾將犯罪者用亂石砸死.

如果這是大家要的,

那就鑒請立法機關修法吧.

寒如冰 wrote:
我沒有想戰的意思也沒...(恕刪)


版友要讓主管單位重視相關問題, 可以用推文, 用正常的管道....

一但演變成呼朋引伴去做....

a. 灌爆別人信箱
b. 轟炸別人部落格
c. 公佈個人資料
d. 任意轉貼個人圖文
e. 或是號招一堆人用網路, 言語, 或是實體攻擊....


這樣就很嚴重了....因為:

你正再用群眾的力量去欺凌對方, 這樣的方式與他們欺凌更弱勢的人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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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厭之前的學生霸凌, 我也贊成相關單位要來處置, 但是:

1. 要合法, 而不是鄉愿
2. 要見不賢而內自省, 而不是跟著做相同的霸凌行為

以最近版上的風氣來看, 有幾個主題已經變成群體霸凌事件, 只不過發生地是在網路上:

a. 國中生霸凌事件
b. 黃小妹事件
c. 發展中的還有波蘭醫生事件

在這些討論串中, 或多或少都有以人數優勢, 以情緒, 甚至於大量散佈個人資料, 以揶揄, 以醜化, 以諷刺, 以威脅, 以恐嚇...等等方式來嘲弄, 來欺侮對方....

這就好像同一個劇本換成不同人來演一樣, 有部份版友的行為已經變成自己所指責的對象的行為....

自由的社會讓你我有抒發意見的機會, 但是並不代表我們有用言語審判, 或是欺壓我們不喜歡對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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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很感慨, 現在的狀況就好像幾年前選舉時的計程車車行的狀況....

有能利用無線電找來一堆人的司機, 講話好像就比較大聲, 行為就好像比較正確.....但是事實上, 這就是群眾的暴力...

而先進的社會有了法律的制度規範, 不就是要避免那些 "拳頭比較大" 或是 "小弟比較多"的人, 肆意的欺壓其他人嗎?
如果打人只需要被學校記過處分,那以後學生打不用怕,打很大,只要不死都沒問題,了不起記過
現在記過又不痛不癢,與其在這邊擔心打人的感受,到不如去關心他們有門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這件事情他們12個人都沒受到任何法律上的逞罰,試問.法律還要談到恐嚇
這真是天大笑話, 開板的版主,你怎麼不去關心打人的有沒有被抓去關呢?

台灣社會現在會變成施暴者天堂不是沒有原因,你們處處為牠們著想
又有一個鳥團體在撐腰,願上天保佑你們不要哪天遇到了,在上來哭
社會亂不是短期造成的,因為有下下沉淪跟墮落的人是在亂搞,

台灣變成犯罪者的天堂,國軍變成不能打仗的娃娃軍,警察變成不敢開槍的警察

你們除了做出這些"鳥"貢獻外 你們還有啥事情做過
sundorys wrote:
如果打人只需要被學校...(恕刪)


如果...因為主管機關的失職, 或是現有的制度讓他們沒有接受到你想要的懲罰....

這時候你認為應該要怎樣做?

a. 直接動私刑, 打死對方?

b. 請主管機關負起責任, 或是修改制度讓制度更完善?


台中小康 wrote:
轉貼自由時報之網路霸...(恕刪)


加我一份,這樣的討論跟行動非常的意義

如果您有發起關於校園霸凌、虐待小孩、虐待動物....等等的訴求立法的活動
我也願意加入
起而行,比在那裡罵半天有用多了.



立法訴求???

多一個類似菸害防治法的好笑法令嗎???

前幾個案例大都是針對違法事件或是有為社會道德風俗
並不是為了欺壓而去欺壓

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就是因為大家對法律已經失去信心

如果因為法律無法徹底執行引起反彈聲音 所以又去定一個法律來制裁反對的人
感覺就本末倒置...
主人何為言少錢,徑須沽取對君酌
台中小康 wrote:
轉貼自由時報之網路霸...(恕刪)

麻煩去看看網路霸凌的定義吧
>她們常用的羞辱性字眼是「肥仔、醜八怪、潑婦、妓女」等,而且還會散佈謠言和謊話。
請問整件事件的內容是謠言是謊話嗎?
你偷了東西 全國人民上下都說你偷東西算全國人民言語霸凌你嗎?
你家附近居民經過你家 或看到你對你指指點點 也算是霸凌你嗎?

有時間操弄這些詞句
為何不去捍衛真實霸凌的事件

莫名其妙
又是一個操弄網路霸凌的人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sundorys wrote:
他們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恕刪)


少年犯罪責不重,
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
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本件事件就報載已經和解,
現行法律上不可能處予限制自由之刑罰,
至於是否要修法於亂世用重典,
那就看大家是否有共識了,

台灣現為法治國家,
不建議大家以網路霸凌之方式動私刑,
動私刑者不會因你動機多麼合理而變為合法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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