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略是快三十年前 肉包在北市買了一片土地(當時7x萬)
登記其弟名下(有寫借據 好像是寫借了一塊地) 但土地權狀(這東西我不大懂)的持有在肉包身上
前幾年(粗估至少15~20年後) 其弟將那片土地賣了 然後才將賣土地的事讓肉包知道
時光飛逝 那塊地已經n千萬了
這時候 肉包想把那片土地拿回來 問題來了 要怎麼拿? 拿的回來嗎?
那片地是肉包出錢卻是登記在其弟名下
但其弟賣了!! 現在不吐錢! 這樣有觸犯刑法及民法嗎? 就算有 可是已經過了民債的追朔期15年了
一起討論吧 !
雖然說這是人家的家務事 可是也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旁

補充如下:
如果在這二十年內 肉包都有去催討的話(向其弟本人口頭要) 那麼追朔期15年還算嗎?
那張借據 是不是要有經過法院(提告? 請求支付?) 才不在15年的規定內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