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前幾天去 NOVA 買東西,但使用後發現有功能瑕疵,
我本來要求退貨,但是店員說消保法有規定小店說可以不退貨,
原先賣給我東西的那位低 EQ 胖妹還反過來罵我:
「如果每個客人都像你一樣退貨,那我們怎麼做生意」,
請問如果是你聽了這種話會不會抓狂。
還好另一個 EQ 比較好的店員幫她收爛攤子,
並且很耐心幫我解決問題,我想既然人家有誠意我就不再追究。
我想藉機請教大家一些有關保護消費權益的法律常識,
消保法有規定像 NOVA 那種小店可以不接受退貨嗎?
我覺得如果要用換等值商品的方式我覺得不合理,
因為那又不是我想買的,我只不是過錯信廣告買錯東西,
就要我再付額外成本去湊足我不需要的玩意?
難怪現在大家都喜歡去佳樂福、B&Q買東西,
因為試用後不滿意可以全額退費。
小商家也不要怪大買場搶走你們的生意,
人家可以這樣做為什麼你們就不行?
我現在買比較貴的東西都會先問不滿意是否可以退貨?
不行的話我就再考慮看看,畢竟錢不好賺,
最後請教大家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萬一面臨消費糾紛時,要如何根據法條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
可以主張換貨
也可以主張退貨
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賣東西給你的人要負責擔保這東西有廣告或包裝宣稱的功能與效用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你買回去使用後發現瑕疵
要立即通知賣東西給你的人
不然就視為允收~不得主張權利了
但是不知道所謂的瑕疵~是指哪方面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