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該名貨車司機
有沒有人知道此貨車司機之後要面對哪些刑責?
該不會一輩子無法翻身吧
新聞連結如下
自由時報
聯合報
案發現場
Google map
教官極可能是騎乘在路面邊緣之外,而導致釀禍
所以各位騎車族以後還是騎乘在正常車道上
以免哪天飛來橫禍
另外有沒有人知道是怎樣違規停車?
Joseph5029 wrote:
有沒有人知道此貨車司機之後要面對哪些刑責?
該不會一輩子無法翻身吧...(恕刪)
業務過失致死罪很常見
被告通常都會被判緩刑或幾個月的有期徒刑
甚至無罪
這位曳引車駕駛也同樣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
請搜尋"1噸紙捆砸來 車扁人亡"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
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受僱於來鑫通運有限公司(下稱
來鑫公司)擔任司機,以駕駛營業曳引車為業,係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被告於民國96年7 月1 日凌晨1 時2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299 ─GR號曳引車,沿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往
三峽鎮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110 縣道37
公里處時,原應注意駕駛人不得超速及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
,且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及應注意
車前狀況等規定,而依當時情形係晴天、夜間有照明、市區
○○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會車間
距亦少於半公尺,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被害人蘇弘升騎
乘車牌號碼N2V ─300 號重型機車,自該路段由三峽鎮往新
店市方向行駛而來,至上開路段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駛至被
告所駕駛曳引車之車道,被告見狀仍未煞車,致其曳引車左
側與被害人所騎乘之重型機車相撞,致被害人及其所騎乘之
重型機車均倒地,且被害人因而受有頭部粉碎性破裂骨折、
腦逸出、頸椎斷離、主動脈弓斷裂、左右2 側1-3 肋骨骨折
、肝臟破裂等傷害,而當場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裁判字號】 98,交訴,55
【裁判日期】 980731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
字第528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係臺北市○○區○○路21號2 樓安康通運有限公司之
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8年2 月4 日18時1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11 -KK 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沿臺北縣新
店市○○路往木柵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新店市○○路235
巷寶橋橋頭時,原應注意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
以上之間隔超過,行使時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
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設柏油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超越同向前方由楊周秀桃騎乘之
DRF-042 號輕型機車,其車右前輪撞及該輕機車左側,楊周
秀桃因而跌落地面,遭甲○○駕駛之大客車右後輪輾壓頭部
,致顱骨骨折送醫不治身亡。甲○○肇事後,於未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到達事故現場處理員警表明肇事
者身分並接受調查,自首而接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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