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已經滿3年,今年合約到期,資方不跟我簽.我要走人了嗎?就教各位

在這間公司工作已經3年多,每年一簽的約,今年11月時合約到期,現在資方還不跟我簽,也不跟我說去留.請問現在是要我走人了嗎?

問題一
如果公司一直不發書面工作契約,約是否自動展延?

問題二
如果資方挑明說要我走,是否可因目前沒簽約而直接要我走,而不發資遣費?

個人比較不會跟公司鬥.

謝謝指教
怕被認出來 wrote:
在這間公司工作已經3...(恕刪)

合約內容?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at hand---天國近了。
怕被認出來 wrote:
在這間公司工作已經3年多,每年一簽的約,今年11月時合約到期,現在資方還不跟我簽,也不跟我說去留.請問現在是要我走人了嗎?

問題一
如果公司一直不發書面工作契約,約是否自動展延?

問題二
如果資方挑明說要我走,是否可因目前沒簽約而直接要我走,而不發資遣費?
...(恕刪)

1. 沒果沒簽約,又讓你繼續做....那公司很不智...你賺到了!不定期契約...

2. 每年一簽到期哪來資遣費? 就算近期成為正式員工馬上資遣..資遣費又沒多少....年資一年給一個月.....沒滿一年比例給...那你能拿多少??
怕被認出來 wrote:
在這間公司工作已經3...(恕刪)

合約到期資方沒再簽約,當然走人了,
既是有約的,資遣費看合約內容.

問題一
如果公司一直不發書面工作契約,約是否自動展延?
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問題二
如果資方挑明說要我走,是否可因目前沒簽約而直接要我走,而不發資遣費?

雇主可能認為您是屬於下列的情形: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但依據第9條的規定您已經是不定期契約了,要您走需要有以下的情形: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是就怕您自己以為沒有續約就不去上班,那就會造成: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的情形發生,那就沒有資遣費了。

另外資遣費的年資計算如下:
第 10 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imcrazy wrote:
2. 每年一簽到期哪來資遣費? 就算近期成為正式員工馬上資遣..資遣費又沒多少....年資一年給一個月.....

一年只有半個月.....我領過
GCC2006 wrote:
一年只有半個月......(恕刪)


新制的資遣費一年只有0.5個月
感覺很多制度越來越偏向資方
難怪有22K方案
bluecnt wrote:
新制的資遣費一年只有...(恕刪)

沒錯
新制資遣費是半個月/年,跟以前不一樣,
所以有空多翻翻相關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佛心的資方這年頭小弟還沒遇過~~
怕被認出來 wrote:
在這間公司工作已經3...(恕刪)

你就繼續待著吧
反正現在也年底了,
外面工作也不好找,
能待一天就通待一天!
謝謝各位的指教.尤其是直指法條說明的朋友.真的很謝謝你們.

倘若資方要我走人,而不給資遣(因估計農曆年前後公司會被另一家合併).我第一時間該向何單位申訴或申請仲裁呢?是縣市勞工局處,還是勞委會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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