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於上個月底,遭一名陌生男子公然襲胸。被我攔下並報警處理!
於月初已在地方法院偵查庭確定對他提起告訴,就在今天(2/10)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檢察官起訴書。主要內容為:
A. 因被告已是累犯,分別在95年與97年各被判了6個月與8個月。
B. 被告在警局與偵查庭皆坦承不諱犯案。
C. 檢察官依刑法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與刑法47條第1項之規定,以累犯加重其刑提起公訴!
但是不知道接下來會有怎樣的進展,所以來請教各位法律先知:
1. 已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了,那原告(我老婆)與證人(我)是否還需要出庭?
2. 由於公訴的部分是屬於刑法,若我要提出精神賠償,那我是不是還需要另外提出民事告訴?
3. 以此案例,我可以提出什麼樣內容的民事賠償? 需要請律師嗎?
被告實在是很可惡,明明已經是累犯了,在警局還請年邁父母哀求不要對其提起告訴,要是當時一時心軟,恐怕還會有另一個受害者。
phil425 wrote:
1. 已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了,那原告(我老婆)與證人(我)是否還需要出庭?
2. 由於公訴的部分是屬於刑法,若我要提出精神賠償,那我是不是還需要另外提出民事告訴?
3. 以此案例,我可以提出什麼樣內容的民事賠償? 需要請律師嗎?
...(恕刪)
1.有可能,如法官認為有需要會傳喚被害人及證人出庭作證。
2.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附帶民事請求。
3.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民事侵權行為賠償,
惟樓主想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其金額之多寡,
應斟酌雙方(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
(即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通常以公立醫院精神科之診斷書舉證)及其他各種情形,
由法院承審法官核定相當之數額由加害人賠償。
看完回答,你認為需請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