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事法律工作,接觸到非常多所謂的「卡債」案件。最近的卡奴新聞卻令我搖頭嘆氣。

是怎樣?為了解決卡債問題,竟然要立一個「個人債務清理法」,規定僅要還款20%,所有債務就可以一筆勾消,讓卡奴「重生」?。在這種前提下,竟然可以容許欠債者僅僅還一小部分,就脫免了還款的責任。債權人的錢就不是錢,借錢給別人就該自認倒楣?我知道最近卡奴問題延燒,但這若不是對民意的委曲求全,只能說是鄉愿了。假如你被人家倒會,錢怎麼討都討不回來,人家隨便還個20%就拍拍屁股沒事,大家能接受嗎?
這社會上絕大部分的欠債都毫無爭議--借錢的人(或申辦信用卡者)都是在自由意識下簽約,自由意識下消費,並且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判斷是非。自己行為操縱在自己手上,每一個人有100%的義務對自己的行為付出最大的注意義務,自己的欠的債不但拒絕負責,每天來問我「可不可以辦破產」「請問怎麼讓自己的財產不要被查封」「是不是沒財產銀行就拿我沒辦法」,聽了就很火。
最反感的莫過卡奴常常主張的「銀行賺暴利」,銀行要賺錢天經地義,難道卡奴自己做生意不是要賺錢,自願做慈善事業才奇怪。所以不管銀行賺的多賺的少,卡奴允諾像銀行借錢,就是自願同意這樣的遊戲規則,哪有銀行賺錢所以你就不用還的道理?APPLE這幾年賺翻了,依這些人的邏輯,難不成APPLE的液晶螢幕就得兩折賣給我?似是而非的邏輯,已經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某些人的另一種講法:「銀行自己授信沒做好,浮濫發卡,所以也有責任」更是匪夷所思,銀行的授信再好,都比不債務人對自己信用能力的瞭解,自己明知有收入有限,償債能力不足,還去大把大把的花錢,回頭再跟大家說:「誰叫你不好好調查我的信用,害我亂花錢」,把大家當笨蛋啊?銀行只是授予你借錢的權利,可沒人逼著你花錢。很多債務人欠了錢,就嚷嚷要求10年零利率,有沒想過:連拿房屋做抵押的貸款利率都有2~3%,無擔保品的「信用貸款」,卡債族享有不提供擔保即可借款的好處,又伴隨著銀行無法回收的高風險,如何可能0利率?假如卡債0利率成真了,那廣大的房貸族豈不是冤大頭?
老實講,一般人簽訂房屋貸款契約,都會盡力看清楚契約並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對信用卡契約何獨不能?一個對自己的消費能力或履約能力漠不關心的人,如何能寄望用社會成本幫你善後?
朋友在金管會工作,每天都會接到稀奇古怪的民眾電話。例一:「小孩子不懂事亂花錢啦,叫銀行不要在催收了啦」(開玩笑,我沒當過小孩嗎?我以前也沒亂借錢啊)例二:「銀行借錢就是有風險,就像我做生意失敗還不出錢一樣啊,所以銀行就打呆帳就好」(無言......)等等不可思議的對話,完全顛覆了「欠債還錢」這最基本的法律及道德規範。
竟然有一提案,要設立「擋債律師」,規定債權人只能向卡奴聘請的律師商談還款,不能直接向卡奴催收。這提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卡奴是請不起律師的,而且既然絕大部分卡奴的欠債原因在法律上毫無爭議,請律師有何用?跟擋債律師商談還款有何實質意義?更扯的是,竟然為了保護卡奴,規定在「私下」罵卡奴,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示一下,目前刑法只有「公然」侮辱需受罰),如此一來,私下罵卡奴比公然侮辱元首的罪還要嚴重,而且以後若銀行在電話裡動怒罵卡奴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卡奴在電話裡罵銀行「X你X」卻不構成犯罪,原來,欠錢不還的人罵不得?借錢的人果真比較「高尚」?看了這個天兵提議,真是令我啼笑皆非。政府照顧到這種地步,直接幫卡奴還錢還比較乾脆。
相信大家看到這陣子的新聞都知道,很多卡奴知道「個人債務清理法」不久就要立法,對還款或協商都呈現觀望的態度,希望立法後清償部分就可以免責,畢竟預期有這個法律,能少還就少還,這造成了社會正義的失衡,很值得我們注意。當然,利用新法破產後,依以往阿B的經驗,個人信用,搭乘計程車或是上館子「理論上」都會受到限制,似乎可以杜絕惡意欠款的債務人,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大部分卡奴的信用早已破產,哪會在乎信用被註記?有何有效的機制控制債務人不要上館子,搭計程車?
當然了,故意過渡消費的人不值得同情。但有些人會主張,自己實在是非不得以才欠錢,諸如生意失敗啦,生病啦,扶養小孩啦等等,這些人動輒欠款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統計平均每一個卡奴欠款150萬,但各位朋友有沒有想過,一個欠款300萬的人,難道當初在欠到50萬時,不知道自己已經沒有能力還款了,但仍然容許自己繼續借錢,放任債務持續增加。這些人不是不知道,但必定是抱持著「繼續借下去肯定還不出來,但先借了應急在說」的心態,而這種心態正是最不可取的心態,嚴格講甚至構成刑法詐欺罪的要件。我知道有些人很可憐,的確需要錢,我也很同情,但正確的財務規劃才是解決方式,無論如何不構成「明知還不出來,卻繼續借錢,事後要求破產解決」的理由,銀行沒有義務要為這種現象犧牲。
OK.....真的要訂定個人債務清理法,允許還個20%就免責,可以。但是高居廟堂,不知人間疾苦的高官們可知道,將來銀行勢必緊縮放款,對於經濟有瑕疵者一律拒絕放款以降低風險,或是縮短還款年限以求確保債權,或是提高一般利率來彌補風險,這不但等同拒絕對弱勢族群的協助,更是將整個代價用高利息的方式由守法的大眾來平攤。這對社會大眾不但不公平,更有礙市場經濟的成長,代價實在太高。
罵了那麼多,有沒有解決方法呢?有!我反對訂立「個人債務清理法」以維持法律秩序,若有無力還款債務人,由政府提供低利代償,搭配讓債務人選擇以「服兵役」或「社會工作」之方式分歧償還欠款,此舉不但不會損及債權人權益,可減緩兵源不足的現象,進一步邁向徵兵制,並解決公共服務的需求,滿足某些對一般人不具吸引力的社會工作人力,更可以豎立良好的社會風氣,導正社會上的金錢觀念。這算是一個不成熟的建議,待解決的問題一定也很多,但總比立什麼「個人債務清理法」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