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puta99 wrote:試用期一般都是三個月,任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支領薪水。若因其離職而照成公司損害時,得向其要求賠償公司一切損失。...(恕刪) 這是違法的~就算做一天,資方也必須給~~歡迎過來上班~~一個月百萬(台幣)請您~2.9月後~因不適任再請您走路如何?
aliputa99 wrote:試用期一般都是三個月,任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支領薪水。若因其離職而照成公司損害時,得向其要求賠償公司一切損失。 看你好像在列條文一樣!!?請問這是勞基法 規定的嗎?? 還是公司內部條文??不知道台灣勞工 是依台灣勞基法 還是你的公司內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