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在這裡先跟滿閱文化公司著作權所有人致最深切之歉意,本人任職於教科書業務,於民國99年3月間,因國文科課本選文提及台灣古早味叫賣聲,學校某一老師剛好有購買滿閱文化所出版--台灣古早味走賣有聲書,基於服務教師的心態,而向教師借來,擅自重製,並發送給有教到該課的教師,雖然無販賣圖利之行為,但仍觸犯智慧財產權,而遭到滿閱文化公司提出控訴,目前還有官司問題,呼籲各位網友,切勿侵犯著作財產權,未觸法者也不要輕忽法律而侵害他人著作所有權利。
發送後約一週多,接到台南派出所的電話,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而必須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我才知道自已犯下了大錯,便馬上到校向已發送教師收回,並告知教師自己已經觸法。
雖然本人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並發送,已嚴重影響著作者和發行公司的辛苦創作,同樣身為出版社從業人員,並未將心比心,已深感悔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擅自重製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智慧財產權。除此之外,仍須接受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的審判,謹此特予以聲明,在此本人慎重的對滿閱文化公司及辛苦的著作人表示歉意,真的非常對不起!更呼籲大家支持合法的正版影片,拒絕盜版,避色重蹈覆轍。
就我而言,原本以為只要沒有販賣圖利,而且是提供學校老師教學使用,應該沒甚麼問題,經過此事才瞭解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管任何用途,都是不得重製或散佈,在此也提醒所有網友三思而後行。
另外,學校老師也以為如果只是自己收藏而不公開分享就可以了,藉由這件事本人也在學校服務時將相關法條讓老師瞭解,只要是別人的作品,無論是電影,音樂,遊戲,圖片等,在重製或分享之前都需要經由原著作人同意,也提醒老師注意。以下節錄著作權法相關法條,供社會大眾了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經過這次的事情,本人深刻體悟尊重著作權法之重要性,本人保證以後絕不再犯,畢竟這些視聽著作,都是原作者和發行公司的心血,希望看到此篇道歉啟示的人別再做侵權的行為了,也希望此篇道歉啟示能放在任何網站上,讓瀏覽的社會大眾能夠引以為鏡,以本人自身的錯誤經驗作為警惕,切勿誤觸法網。 請大家支持正版,拒絕盜版。
y560376 wrote:
首先要在這裡先跟滿閱文化公司著作權所有人致最深切之歉意,本人任職於教科書業務,於民國99年3月間,因國文科課本選文提及台灣古早味叫賣聲,學校某一老師剛好有購買滿閱文化所出版--台灣古早味走賣有聲書,基於服務教師的心態,而向教師借來,擅自重製,並發送給有教到該課的教師,雖然無販賣圖利之行為,但仍觸犯智慧財產權,而遭到滿閱文化公司提出控訴,目前還有官司問題,呼籲各位網友,切勿侵犯著作財產權,未觸法者也不要輕忽法律而侵害他人著作所有權利。
發送後約一週多,接到台南派出所的電話,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而必須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我才知道自已犯下了大錯,便馬上到校向已發送教師收回,並告知教師自己已經觸法。
雖然本人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並發送,已嚴重影響著作者和發行公司的辛苦創作,同樣身為出版社從業人員,並未將心比心,已深感悔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擅自重製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智慧財產權。除此之外,仍須接受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的審判,謹此特予以聲明,在此本人慎重的對滿閱文化公司及辛苦的著作人表示歉意,真的非常對不起!更呼籲大家支持合法的正版影片,拒絕盜版,避色重蹈覆轍。
就我而言,原本以為只要沒有販賣圖利,而且是提供學校老師教學使用,應該沒甚麼問題,經過此事才瞭解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管任何用途,都是不得重製或散佈,在此也提醒所有網友三思而後行。
另外,學校老師也以為如果只是自己收藏而不公開分享就可以了,藉由這件事本人也在學校服務時將相關法條讓老師瞭解,只要是別人的作品,無論是電影,音樂,遊戲,圖片等,在重製或分享之前都需要經由原著作人同意,也提醒老師注意。以下節錄著作權法相關法條,供社會大眾了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經過這次的事情,本人深刻體悟尊重著作權法之重要性,本人保證以後絕不再犯,畢竟這些視聽著作,都是原作者和發行公司的心血,希望看到此篇道歉啟示的人別再做侵權的行為了,也希望此篇道歉啟示能放在任何網站上,讓瀏覽的社會大眾能夠引以為鏡,以本人自身的錯誤經驗作為警惕,切勿誤觸法網。 請大家支持正版,拒絕盜版。
快去查是哪位教師爪的,然後你懂的。
人都有兩面 笑臉下面藏著惡魔 只是一瞬間的愛也會轉換成怨恨 怨恨最終會使這個世界血流成海 一寸前是黑暗 回頭看的話也是黑暗~♥
y560376 wrote:對方要求你貼在01閒聊板的!我還第一次看見!!主角應該是閒聊常客喔!!
首先要在這裡先跟滿閱文化公司著作權所有人致最深切之歉意,本人任職於教科書業務,於民國99年3月間,因國文科課本選文提及台灣古早味叫賣聲,學校某一老師剛好有購買滿閱文化所出版--台灣古早味走賣有聲書,基於服務教師的心態,而向教師借來,擅自重製,並發送給有教到該課的教師,雖然無販賣圖利之行為,但仍觸犯智慧財產權,而遭到滿閱文化公司提出控訴,目前還有官司問題,呼籲各位網友,切勿侵犯著作財產權,未觸法者也不要輕忽法律而侵害他人著作所有權利。
發送後約一週多,接到台南派出所的電話,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而必須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我才知道自已犯下了大錯,便馬上到校向已發送教師收回,並告知教師自己已經觸法。
雖然本人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並發送,已嚴重影響著作者和發行公司的辛苦創作,同樣身為出版社從業人員,並未將心比心,已深感悔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擅自重製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智慧財產權。除此之外,仍須接受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的審判,謹此特予以聲明,在此本人慎重的對滿閱文化公司及辛苦的著作人表示歉意,真的非常對不起!更呼籲大家支持合法的正版影片,拒絕盜版,避色重蹈覆轍。
就我而言,原本以為只要沒有販賣圖利,而且是提供學校老師教學使用,應該沒甚麼問題,經過此事才瞭解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管任何用途,都是不得重製或散佈,在此也提醒所有網友三思而後行。
另外,學校老師也以為如果只是自己收藏而不公開分享就可以了,藉由這件事本人也在學校服務時將相關法條讓老師瞭解,只要是別人的作品,無論是電影,音樂,遊戲,圖片等,在重製或分享之前都需要經由原著作人同意,也提醒老師注意。以下節錄著作權法相關法條,供社會大眾了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經過這次的事情,本人深刻體悟尊重著作權法之重要性,本人保證以後絕不再犯,畢竟這些視聽著作,都是原作者和發行公司的心血,希望看到此篇道歉啟示的人別再做侵權的行為了,也希望此篇道歉啟示能放在任何網站上,讓瀏覽的社會大眾能夠引以為鏡,以本人自身的錯誤經驗作為警惕,切勿誤觸法網。 請大家支持正版,拒絕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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