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一下說要資遣一下又說不要...還說只是告知我選擇...不代表我可以決定選擇....是嗎?

我是間牙醫診所的助理
2年前我應徵這個工作後一直做到現在
固定上10點到6點的時間.薪水固定底薪+其他獎金之類!
應徵時顧主告訴我有週休2日.滿1年也有年假
直到5/20(四)當天我因為媽媽腳蜂窩性組織炎而請了2天事假
我在亞東急診室待到5/23(日)晚上6點多才出急診室返家
隔天上班才知道老闆在5/20日頒布了一項新的工作制度
將底薪改為時薪制&固定班變成排班制
就說6/1(二)開始實施這個上班方式
5/26(三)上班後排班表出來了!排班方式和以往上班並沒有變動太大也想說這樣的方式還ok!後來因為和診所一位醫師相處上不是很融洽造成排班表又再次做更動
5/27(四)上班後發現更班表變更更多.原本我須要上40個診次才能維持和原本薪水差不多的薪資.結果新班表我只剩32個診次.於是當天早上我和顧主談了一下.他說因那個醫師的關係讓我排班模式有很大的不同.新班表作息和以往相差非常大.在談了一下後.於是顧主告訴我.不然我給你兩個選擇.1.接受新的班表2.不然你換新環境.我資遣你給你遣散費.當下我告訴顧主.我需要一點時間想想.顧主告知我要早點回覆他.他要排新的班表.後來他自己又說不然我先排看看好了.我一樣回答他我還是需要時間想.但我會竟快回覆你!
當天晚上下班後.因為最近工作讓我情緒起伏太大.眼淚都會不自覺的掉下來.而去看了生平第一次精神科門診.精神科醫師告訴我.我有一些憂鬱症的症狀出現.我的情緒需要靠藥物控制..於是開了藥物讓我回家服用.1個星期後再回診!!看完醫生回到家後.考慮過新的班表變動跟當初應徵時的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和最近工作變動心裡情緒起伏太大.所以當晚8點多我寫了一封mail告訴老闆我選擇資遣!!隔天5/28(五)上班我擔心老闆沒看到.於是我傳了封簡訊告訴老闆我寄了封信件到他的信箱請他去看!!
下午老闆打電話來診所告訴我.我沒有要資遣你了.並用強硬的態度告訴我你就是要依新的班表上班.
你要走人可以做完6月份後你可以自己選擇離職不然就繼續做
在聽到資遣後精神上的震撼
和我在我好不容易做好心裡建設跟平撫後選擇資遣
老闆卻要告訴我不資遣
並且強硬要求我就是得接受新的工作變動!
我只是小小的助理沒錯
但是難道老闆說要資遣就資遣
說不資遣就不資遣
工作變動就是要變動就是合理的嗎?
員工的都沒有任何保障嗎?

而我的老闆知道我有將此封上述信件寄給縣長信箱後
就一直說如果真的勞資爭議的話我會吃虧
他說我寫信給縣長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他可以直接把我開除..
還說真的要爭議的話我是一定輸的...
他就一直說當初他只是告訴我可以接受新的排班或是資遣..但不是交給我決定要資遣或接受排班...
是由他決定...他只是告知可以這樣...他決定要排班就是要排班...
所以我真的上勞資爭議是我輸嗎?


謝謝

ps.因為真的不知道要po那個分類...如知道的就告知一下嘍!謝謝
文章關鍵字
ceintinshen wrote:
我是間牙醫診所的助理...(恕刪)


應該要請教勞工局吧~!!!不然就繼續做~!擺爛~!把妳老板氣到受不了把你資遣~!
Apple I Phone3G目前服役中
ceintinshen wrote:
而我的老闆知道我有將此封上述信件寄給縣長信箱後
就一直說如果真的勞資爭議的話我會吃虧
他說我寫信給縣長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他可以直接把我開除..
還說真的要爭議的話我是一定輸的...


那一堆人早被開除了
牙醫師都很龜毛的,錢賺很大,但給錢卻不是很阿殺力....

我代專跑牙醫業務轉述.....
第 14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所以可以要求資遣費

另外...工資計算方式由固定月薪制改時薪制
這算重大改變..可不接受這勞動契約....接受資遣...
不過要找勞工局....會拖很久...
(台灣的勞工局.....是資方代表...)

最後...
時薪制是吧....那就準時上下班...
上班要早一點....下班一定要準時....

第 42 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記得...看精神科的看診記錄要保留好....
直接提告"
1.向法院提起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2.向勞檢所檢舉,未核實給超時工資、未核實申報投保薪資、未給特別假.........他們會派員至該診所實施勞動檢查.

最後該診所會求妳接受資遣費..
首先 你先看看你的工作時數

以下是勞基法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0- 1 條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如果是離職方面 請看下面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現在我的老闆一直強調說...
他當初只是告訴我可以有兩個選擇...1是接受新的排班2.是資遣
但是他今天知道我有寫信到縣長信箱..
他就一直說他當初只是告訴我可以有這兩個選擇..1是接受新的排班2.是資遣
不代表我是決定者....
他才是決定我是繼續接受排班或資遣的那個決定者..
而他的決定是我要接受新的排班..
不是我可以選擇資遣....
還說如果上勞資爭議我就一定會很慘..
所以的條件都對我不利
還說我寫信給縣長是違反工作規則
這是算情節重大...可以直接開除我...連資遣都不用了...
所以........
現在情況對我真的不利嗎??

我改成時薪制的排班變很瞎...
6/2,6/5,6/8,6/9,6/11,6/15,6/22,6/30星期二.三.五是全天班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
星期一和星期四因為那個醫師的關係都不能排班...所以都是放假(我寧願不要放假-還我固定的周休2日)
其他就是早上不然就是下午晚上...和星期六早午(這個月只休到一個星期六)
這跟我當初應徵的工作差很多...

所以他才回找我去談...
因為我不能接受新的排班...
他才告訴我2個選擇...
結果我選擇了他又告訴我他才是決定的人...
他只是告知我...不代表我可以決定..
並強硬要求我就是要上新的班表...
我明天就只能乖乖的上新的班表嗎??
我去勞資爭議真的沒有勝算嗎?

那勞工到底有什麼保障?
根本就是沒保障的阿....
老闆說什麼就是什麼....

ceintinshen~
ceintinshen wrote:
現在我的老闆一直強調...(恕刪)

聽他在鬼扯勒...
樓上PO了一堆勞基法的
有空研究一下,老闆穩輸的...

可是資遣是老闆口頭說的...
沒有任何證明..
而且他也說如果拿出他公告新制度的書面紀錄加上新的班表
對我都是不利的證據...
那我該怎麼辦
我手中只有第一次沒變動太大的排班..和最後確定的排班
沒有第2次休改後只剩32個診的排班表...
但是我有一開始上班時他發部的護士手則
裡面有記載正職有年假..固定底薪+獎金+全勤...三節獎金+年終...還有周休2日的記載
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還是我看醫生的紀錄只有看診的收據...
這樣也可以嗎??
謝謝...
我真的快被我們老闆搞瘋了.....
我就只能一直處在挨打的狀態嗎??
而且明天還要上班想到要面對他....唉
ceintin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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