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上法院真的看法官怎去解釋法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大概是以第三點來判但法官也有可能不把它當兇器(就不構成加重)最近看足球感覺法官和球判一樣
genius_andy78 wrote:看那個偷BB霜的案例就知道應該不嚴重...(恕刪) +100000台灣現在看事情嚴不嚴重,都要看你是哪裡來的,或是你背後有沒有人罩,不然簡單一點就看你是天空色還是草地色差別之大,可以從無罪到無期
只能說衰,地主也太離譜,這種頂多協調,賠賠筍子錢就好了,有必要這麼硬道嗎?難道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至於法庭判決那個就不予置評了,本來就對台灣的司法、法律,沒啥信心了,襲胸無罪、誤挖筍子判刑...,真是見怪不怪了...。
jillstally wrote:只能說衰,地主也太離譜,這種頂多協調,賠賠筍子錢就好了,有必要這麼硬道嗎?難道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我親戚家在鄉下的路邊也是有種一些作物地瓜、青菜、冬瓜在收成期間被"路過"的"順手"摘走早就見怪不怪更扯的是遇過幾十條可收成的冬瓜一夜之間不見我想這次的案例該婦人拿著鏟子已經是"蓄意"要去採竹筍了而且可能不是初犯所以地主才會不爽到要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