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86年9月3日起,政府單位就將「試用期間」的相關規定刪除,在法律角度來說,其實並沒有針對「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勞雇關係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入公司,開始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已經正式起算所以根本沒有試用期
滿一個禮拜就要給薪水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期 會這樣的公司還是早早離開吧留下來也沒啥好也要看什麼工作性質吧 我是覺得適用期滿不錯的碰過很多天兵同事真的很討厭 稿的要常常加班又幫不太上忙怎麼交都交不會的那種真的很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