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證據,法官卻有不同的見解與判決

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到法院的證據一樣,但是每個法官的見解卻不同,而導致判決相左。

外傷診斷書 醫生爸爸開的 小六女生問候「弟弟」 師捏鼻判免賠

擔任小六班導師的洪姓男老師,因班上李姓女同學對他開黃腔,以手指捏女學生鼻子,告誡女生不該開黃腔,引起女學生的醫生爸爸不滿,提出傷害告訴並求償;刑事雖判洪有罪,但民庭法官認為,老師的出發點是在管教、導正,並非不法侵害女學生的健康權,判洪老師不必賠償和登報道歉。 該案刑事部分,洪老師被依傷害、公然侮辱罪,分別判拘役五十五日和罰金六千元。 洪老師是北市信義區一所國小的六年級班導師,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下午,學校打掃時間,班上一位李姓女同學,突然問教師同校另一名洪姓女學生是他的誰啊?洪回答是他的堂妹後,李生就笑著說「老師,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

旁邊的同學聽到後,當場大笑,洪老師認為李生開黃腔,加以制止,並出手捏了李的鼻子,還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妳很色」。沒想到李生的醫生爸爸非常不滿,先提出刑事告訴,再提附帶民事求償訴訟。

該案特別之處,在於民事法官查出,女學生外傷的診斷證明,是由女學生當內科醫生的爸爸開立,診斷書上的「醫囑」,還寫「病患自述在學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

法官認為,女學生的父親沒有避嫌,顯然診斷書已很難期待客觀紀錄,所以診斷書上記載的鼻部挫傷,難以採信。

民事部分,法官審理認為,如果洪老師的目的,是在傷害女學生,可用容易使力的大姆指和食指,不會用食指和中指指尖夾捏李生的鼻子,可見他是認為學生言詞不當,才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加以輔導或管教,雖然李生因此鼻部前端有瘀血,但還不足以認定不法傷害李生的健康權,判決洪老師勝訴免賠。


都沒有一套標準,全由法官自由心證,那我感覺上法院真的像買樂透,憑運氣,看遇到的法官跟你的八字和不和。
searenny wrote:
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恕刪)



所以 平民百姓 切勿以身試法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searenny wrote:
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恕刪)


這樣的爸爸.................

改天女兒就跟人家...................不只開黃腔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earenny wrote:
外傷診斷書 醫生爸爸開的



有個醫生老爸真不錯
診斷書可以亂開
還可以註記事項...


我想刑事部份這個老師應該會再上訴吧


這起案例....
算是怪獸父母嗎?
searenny wrote:
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恕刪)


老師難當...
Touching Your Heart
只要是"辯論庭"看誰家的律師比較厲害!

之前看過日本某姦殺犯的廢死團體律師才厲害,居然說嫌犯以為將精子注入死者體內會讓死者起死回生,所以將陰莖放入死者體內(他拒絕說是姦屍)!
searenny wrote:
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恕刪)


你在當心唐烽嗎?!

哈哈哈哈

不要怕啦 錢多準備一點點

就可以 讓結果不一樣
我的女兒在家都很乖

怎麼可能會開黃腔!

一定都是同學帶壞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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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現在小朋友真好

都不用被體罰

話說這小女孩再不好好教的話

不用到大學

國中或高中可能就很狂野了
其實記者都只是抽其中部分來報導,是否與事實相符?
自己到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看看完整判決,再來下定論吧!
關鍵字用「人家會認為你很色」,就可看到完刑事和民事全部判決書內容了。

刑事部分,是因為法官認為本案卷內之診斷證明書有證據能力,所以法官認為成立傷害罪。
民事部分,是否有達到侵權損害賠償之虞,證據不足,因為他老爸是醫生,不避嫌,自己開診斷證明書。
關鍵就在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證明有不法侵害原告健康權。

而且法官有論述:「被告身為原告導師,本得依教師法第17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為輔導或管教,以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等情,均已述之如前。且參酌如被告意在傷害原告,豈有可能以食指及中指夾捏原告鼻部,卻不直接以更容易使力之大拇指及食指指尖夾捏原告鼻部。在在可見被告應係認為原告言詞不當,基於前開法定義務,欲管教原告,而採用較為疼惜學生之方式,雖致原告事後鼻部前端瘀血,但尚不足認為被告此部分管教行為係在不法侵害原告健康權。」.....
難怪學生愈來愈難教......當老師都怕的要死...
以前老師打屁股打到都鬱青..都沒在說了,回家講還被說打的好...

曾經有個好帳號擺在我眼前而我沒有珍惜,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急,若上天肯給我個機會重來一次, 我想對管妹說:我愛妳
searenny wrote:
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恕刪)

所以才有上訴的機制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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