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捏學生的鼻子,送到法院的證據一樣,但是每個法官的見解卻不同,而導致判決相左。
外傷診斷書 醫生爸爸開的 小六女生問候「弟弟」 師捏鼻判免賠
擔任小六班導師的洪姓男老師,因班上李姓女同學對他開黃腔,以手指捏女學生鼻子,告誡女生不該開黃腔,引起女學生的醫生爸爸不滿,提出傷害告訴並求償;刑事雖判洪有罪,但民庭法官認為,老師的出發點是在管教、導正,並非不法侵害女學生的健康權,判洪老師不必賠償和登報道歉。 該案刑事部分,洪老師被依傷害、公然侮辱罪,分別判拘役五十五日和罰金六千元。 洪老師是北市信義區一所國小的六年級班導師,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下午,學校打掃時間,班上一位李姓女同學,突然問教師同校另一名洪姓女學生是他的誰啊?洪回答是他的堂妹後,李生就笑著說「老師,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
旁邊的同學聽到後,當場大笑,洪老師認為李生開黃腔,加以制止,並出手捏了李的鼻子,還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妳很色」。沒想到李生的醫生爸爸非常不滿,先提出刑事告訴,再提附帶民事求償訴訟。
該案特別之處,在於民事法官查出,女學生外傷的診斷證明,是由女學生當內科醫生的爸爸開立,診斷書上的「醫囑」,還寫「病患自述在學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
法官認為,女學生的父親沒有避嫌,顯然診斷書已很難期待客觀紀錄,所以診斷書上記載的鼻部挫傷,難以採信。
民事部分,法官審理認為,如果洪老師的目的,是在傷害女學生,可用容易使力的大姆指和食指,不會用食指和中指指尖夾捏李生的鼻子,可見他是認為學生言詞不當,才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加以輔導或管教,雖然李生因此鼻部前端有瘀血,但還不足以認定不法傷害李生的健康權,判決洪老師勝訴免賠。
都沒有一套標準,全由法官自由心證,那我感覺上法院真的像買樂透,憑運氣,看遇到的法官跟你的八字和不和。
自己到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看看完整判決,再來下定論吧!
關鍵字用「人家會認為你很色」,就可看到完刑事和民事全部判決書內容了。
刑事部分,是因為法官認為本案卷內之診斷證明書有證據能力,所以法官認為成立傷害罪。
民事部分,是否有達到侵權損害賠償之虞,證據不足,因為他老爸是醫生,不避嫌,自己開診斷證明書。
關鍵就在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證明有不法侵害原告健康權。
而且法官有論述:「被告身為原告導師,本得依教師法第17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為輔導或管教,以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等情,均已述之如前。且參酌如被告意在傷害原告,豈有可能以食指及中指夾捏原告鼻部,卻不直接以更容易使力之大拇指及食指指尖夾捏原告鼻部。在在可見被告應係認為原告言詞不當,基於前開法定義務,欲管教原告,而採用較為疼惜學生之方式,雖致原告事後鼻部前端瘀血,但尚不足認為被告此部分管教行為係在不法侵害原告健康權。」.....
難怪學生愈來愈難教......當老師都怕的要死...以前老師打屁股打到都鬱青..都沒在說了,回家講還被說打的好...

曾經有個好帳號擺在我眼前而我沒有珍惜,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急,若上天肯給我個機會重來一次, 我想對管妹說:我愛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