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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幫我們做的制服
有一天 我不在繼續待在公司 那公司有權力扣留我的薪水說那是制服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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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的工作
公司規定的條件有4個
那我今天達到其中一項 其餘未完全達成 公司可以說 因為我未達成要求而要我自請離職嗎?(注在公司待2年了)

目前先想到這些問題
請熟悉 勞基法的各位幫我解答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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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草被牛吃 wrote:
有一天 我不在繼續待在公司 那公司有權力扣留我的薪水說那是制服費嗎?


事業單位自得依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與員工約定其應負擔之制服費自其工資中扣減之,且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亦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六、…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而制服費亦係工作用具費之一種,事業單位與員工約定制服由其負擔,亦屬適法。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臺(89)勞資二字第○○四三五五○號函係稱:「二、…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成本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即該函釋內容並未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負擔制服成本「顯係違法」,其所稱「顯不妥當」,係屬「道德勸說」,僅具建議性質。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三六二九號函亦認:「一、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如事前已於保證書或同意書中約定未完成訓練即離職或結訓後服務未滿一年離職者,其由雇主負擔之訓練費用,自勞工工資中抵充,應無不可。…」則雇主與勞工約定服務未滿一定年限離職者,勞工應負擔制服費用,並自其工資中抵充,亦應無不可。
不知道你進公司時,是否有明確知道制服費用的問題。
大部分公司都是以三個月為基準,


嫩草被牛吃 wrote:
那我今天達到其中一項 其餘未完全達成 公司可以說 因為我未達成要求而要我自請離職嗎?(注在公司待2年了)


若是因員工能力不足或公司業務緊縮等原因辭退員工,就必須支付員工資遣費。

如果公司要求自請離職,是不合理的行為
chiang: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嫩草被牛吃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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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幫我們做的制服
有一天 我不在繼續待在公司 那公司有權力扣留我的薪水說那是制服費嗎?
發制服給你,你要問這要從薪水扣嗎,或者是領完衣服半年內離職要扣衣服費用嗎?
不喜歡可以拒絕領制服,不過若公司政策要求需穿制服你也許會被刁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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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的工作
公司規定的條件有4個
那我今天達到其中一項 其餘未完全達成 公司可以說 因為我未達成要求而要我自請離職嗎?(注在公司待2年了)

雇主不得要求員工以未達成績效強迫離職

目前先想到這些問題
請熟悉 勞基法的各位幫我解答一下 感謝

幻天擎 wrote:


事業單位自得依勞...(恕刪)

米多 wrote:

嫩草被牛吃 wro...(恕刪)


因為公司以前都作法都是百般刁難員工 強迫員工自請離職

當然對於那種沒經驗的新人 他都叫他們自己去填離職單

雖然是 公司叫他們走人 但是 填了離職單 反道變成員工自請離職


所以現下 我該做哪些準備才不會讓自己的權利受損?
http://www.wretch.cc/album/candy7595

嫩草被牛吃 wrote:

所以現下 我該做哪些準備才不會讓自己的權利受損?


多參考勞基法吧

如果你上班是打卡的話記得影印打卡

不要帶走,不然公司可以多告你一樣竊取公司財務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chiang: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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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幫我們做的制服
有一天 我不在繼續待在公司 那公司有權力扣留我的薪水說那是制服費嗎?

建議樓主問公司看看....
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這問題需您與公司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但實務上我們都可能不好意思問啦~
所以公司如果發完薪水再向你討制服費用是較合理,
但如果公司直接由你薪資扣除而無事先與樓主約定,那可以參照勞基法26條,
到時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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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的工作
公司規定的條件有4個
那我今天達到其中一項 其餘未完全達成 公司可以說 因為我未達成要求而要我自請離職嗎?(注在公司待2年了)


樓主老闆想開除你嗎?!
那可得請你們老闆參照勞基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看有沒有符合滴。
十一條是非自願性離職,老闆需付遣散費給你!!
那樓主在公司待二年,相信是使用勞退新制退休金~
那老闆應給您一個月的資遣費!!
(一年給半個月最多給六個月,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
如果樓主老闆找到的第十二條的開除....
那就什麼都沒有...
但法律上老闆可能站不住腳,
可是在實務上台灣的環境...唉~大家都清楚明白的啦!!

以上樓主參考看看....
改車改到好要飯要到老!! 三菱家族~MAX
樓主在現在公司待二年....
那推算應於九十七年進目前該公司~
那應適用勞退新制!!
所以如果真的可以用非自願性離職....
那資遣費算法應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方式!!

以上樓主參考看看...

當然我們可以站在雇主的立場想一下....
他們為什麼不用非自願性離職而要求大家自願離職~
不外乎想省資遣費....這嘴臉真的叫人痛惡!!
在員工這裡想咧~
沒資遣費領是小事....如果就業保險符合資格....
要申請失業給付咧...?!
在實務方面還是得和雇主商量看看....
假設不領資遣費但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唉~說了那麼多只想到我們當勞工的真可悲....
在台灣雖有許多法規保謢勞工....
但真的在實務面勞工還是弱勢的!!

如果真要積極爭取自己權益最後到了法院....
要要看看法官是不是真的正義....
最近許多司法的新聞就不多說了....
改車改到好要飯要到老!! 三菱家族~MAX
制服費用要看當初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勞工處、勞工局審核過)的內容...

原則上,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則制服是屬於公司資產,離職時必須要返還給公司。

至於前面的人所說的內容,一年內可以從薪資項目中扣除制服費用,是指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而勞工處、勞工局的釋函解釋是不違反勞基法。並不是說沒有規定就可以照這個釋函走。


至於業績不到也是要看勞動契約的內容。
如果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有寫到業績不到得離職,那麼要求離職(資遣)是可以的。不過應是屬於資遣的一部分,資方必須要給付資遣費。

如果沒有寫到業績不到者離職的話,那資方是不可以資遣的。

資遣費已經有人說明了。

如果資方不想要給付資遣費,只能從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容下手。這類的案件通常都是要上法院才有可能判決是免給付資遣費。
但是!!
如果『勞動契約』內有寫到『業績不到自願離職』的內容的話,那麼樓主就有可能要不到資遣費。

不知道看不看得懂...
感謝各位 這樣我大約明白

那如果像上面有位大大說 制服屬公司資產
那 我可以在離職時歸還公司制服 或直接拒領呢?

又 公司制服是樑身訂做


用上面的方式是否ok?
http://www.wretch.cc/album/candy7595
嫩草被牛吃 wrote:
感謝各位 這樣我大...(恕刪)



制服如果是公司因為管理、工作上而有所必要時,本來就是由公司提供。

樓上前輩所說的釋函是指:『工作上的工具等費用由勞工分攤.....』,意思就是指是僱主要去要求、協議有關於制服費用的分攤。如果僱主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這個費用,當然僱主就沒有和勞工請求制服費用的權力。

就算衣服是量身訂做的,也是同樣的說法,因為那是僱主本身就要提供的,如果是量身訂做當然是很好,勞工比較舒服。如果不是量身訂做,那就...............勞工也是得穿啦..................。
因為是否要量身訂做,都是僱主本身決議的事項,和勞工無關。


另外,要和樓主確認的是!

勞工和僱主所簽定契約,到底是勞工契約,還是承攬契約。
如果是承攬契約,自頭自尾都沒有適用於勞基法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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