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學生趁著暑假空閒時間外出打工,應該是開開心心的事情,因為終於能自己賺一點零用錢自己花,不用再依靠父母,跟父母拿錢,但是卻因為資方的欺騙與不講理,變成一場悲劇。
這一整件事情發生在我妹妹身上。今年大四的她,因為學校課業比較不忙了,所以想要趁著暑假的時間找一個地方可以讓他打工賺錢,一方面累積一點社會經驗,一方面也可以慢慢開始脫離依靠父母的金錢過生活。
幸運的,不久之後就在網路上找到位於中山足球場附近的一家咖啡廳,老闆為大學的教授,經過面談,資方提出第一個月以八十元時薪做為試用期的薪水,之後正式錄用後,時薪為九十五。(如果要打工的同學請注意,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沒有所謂試用期減薪,所以就算資方聲明前面幾個月為試用期,也是要付足最低工資時薪九十五元)妹妹因為初出社會不懂,所以就口頭答應,(打工同學請注意,請一定要有簽訂合約,妹妹因為不懂所以只有口頭的答應,完全沒有紙上的證明)也應允負責晚班:晚上六點到十點半 的工作。
到了九月,該要發放八月工資的時候,就是衝突開始的時候了。資方發放工資雖然有給足時數,但是卻是以一個小時四十五元的時薪發放。當妹妹打電話詢問時,資方卻以因為第一個月是試用期所以只有四十五元時薪為理由。覺得不合理的我們透過區公所的義務律師詢問,才知道法律規定沒有所謂試用期減薪。經過我們跟資方反應法律的規定條款以及不會再繼續做下去之後,資方才口頭答應會補足當初面談答應的八十元時薪並在電話中辱罵妹妹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並約定當晚九點半前往拿錢。
晚上我陪妹妹進去店裡面拿錢,全店只剩下店老闆:學校老師和工讀生兩人,老闆先是說要跟妹妹談一談,但是他的說法如下,看各位覺得是他的觀念有問題還是我們觀念有問題:
本店是提供一個學習的環境,讓你可以在這邊學東西,既然你來學東西,我給你四十五塊的時薪你就應該覺得滿足了,而且你在工作的時候很多時間是沒有客人的,所以不該要求拿麼多的時薪。
但根據我們勞方的立場,今天我們是出來打工,不是來上學,如果真如資方所說他提供的是學習環境而不是打工環境,那麼當初他在網路上所徵求的,應該就是實習生而不是員工,今天我們是以員工的身分在工作,就應該得到勞基法所保障的基本工資。當我們這樣向他提出,並且說明他給低於九十五元時薪是犯法行為時,他竟無話可說叫我們拿了錢就快走,並說我們是"惡源"。
出了店家,我才知道原來資方也沒有幫妹妹保勞保,更沒有簽訂合約。
如此店家是否有逃漏稅的嫌疑?如果妹妹在準備餐點時候發生意外,請問是誰要負責?
這件事情就在我們拿足工資後結束,之後找打工機會相信妹妹會更張大眼睛。也希望各位正在找打工或是之後要找打工的朋友能張大眼睛看清楚,不要被一堆打工陷阱騙了!
謝謝各位大家的支持,今天不方便指名道姓的講出來的原因有二:
一:我們不是為了報復店家才告訴大家這件事,而是希望大家找打工要張大眼睛不要掉入陷阱。
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大學教授剛好與妹妹同校,雖然不同系,但也害怕會有甚麼報復舉動。
2010.09.14 18:00
謝謝大家的回覆,讓我了解原來真正觀念有問題的不是我們,而是那位教授。其實一個學生去打工本來就是學東西,不管是與客人的相處或是做事情的謹慎的態度,都是對於之後出社會有一定的幫助。不管打工的地點為何,無論從事的職業為何,當然前提是正當合法。但是既然今天是以員工的名義報到,那就不管老闆是員工的爸爸或是大學教授,在公司裡雙方就應該是主顧的關係。更不應該在產生勞資糾紛的時候,還撂下狠話,說自己也是某某大學的教授。
其實,妹妹在打工的時候家人們也去過幾次,幫妹妹衝衝人氣。店裡的氣份老實說不錯,總是放著輕快抒情的音樂。我們甚至還約了朋友一起到店裡面消費,把聚會的場所特地選在那家咖啡館裡面,也許是因為那次我們太快樂,說話太大聲,所以之後被稱為惡源吧。但是當時只有我們一桌的客人,相信不會吵到任何人。本來妹妹計畫從系上畢業後,就要投身到相關的產業,也是因為對這方面有興趣,希望這次的打擊不要有甚麼影響。
另外要再次提醒大家,我們的勞基法有規定最低基本薪資,所以絕對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減薪,區公所義務律師十分熱心的告訴我們,就算是工讀生的也有保障最低九十五元的時薪。如果各位朋友有再碰到類似的事情,處理的方法可以像我們先向資方提出抗議,如果資方不接受可以再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希望各位打工的朋友都能有一個快樂的打工經驗。而唯一的訣竅就是在面試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相關的公司規定,並且一定要簽訂合約。其實我相信坊間上大多數的雇主都是很位員工著想的,畢竟員工才是他們賺錢的根本。
最後,再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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