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7號開始上班
薪水方面是15800底薪+2仟全勤 總共是17800
試用期為3個月 倘若3個月後試用期的業績標準沒有達到則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結束後底薪依舊17800 因為是內勤電銷專員 才能加保勞健保 試用期期間則沒有勞健保
且試用期結束後 還要訂做制服
工作未滿半年 要自行吸收制服的訂做費3400元
工作滿半年 未滿一年則要自行吸收一半
滿一年後離職 公司全部吸收
而且 第一個月沒有全勤兩千 是以日計算 請問這樣合理嗎?
以日計算的方面 則是有打卡才算薪水 像中秋節 颱風假期 則是沒有薪資給付
原本上班時間為九點到五點半...但是每次下班前都要開會 時間從5點半開始 都開會到六點半 主管在談論 往往都會延到7-8點才下班 也沒有算加班費 這樣可以嗎?
因為現在工作很難找 所以當初有簽他們的合約書 就是同意他們的薪資和制服的書面資料.
我不知道 這樣 我算沒有立場說這些話嗎?
因為 目前主管 都會開黃腔的方式開玩笑 有點受不了
想離職 但是 我不想去什麼協調委員會協調 面對他們 想要好聚好散
試用期沒有投保勞健保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需要詳細的解答 因為 目前個人因素 一個人這樣的地區人口600多的費用
有點小小吃力...而且這本是公司該給付的不是嗎??
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制服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89-19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包含投保勞健保、提撥6%都都是必須的,不因是否在試用期間而有所差別。
且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應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辦理。
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用。
整整是一個不照法律的公司啊....
還敢簽合約書...


公司這麼摳門(狠)
不用想什麼未來性
有未來性工作的公司才不會這麼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