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年前
朋友揮霍無度且事業不順逐.....導致房屋(農舍)差點被拍賣
再他倆夫妻的懇求下前後我借了一筆錢150W讓他去還債並重新的振作
但我的要求是: 我要在他家門口停車 他家一樓客廳讓我做辦公室 但以上他也都同意但為口頭上的承諾
他也開了幾可條件給我
1. 房屋過戶到我名下當質押
2.每月付我利息5000
3.7年後返還所有借貸如果沒還就再陳租給他但房租另議
4.7年中我不可把房屋轉手
以上的協議我門有去代書哪寫了一份協議書
近日聽到耳聞說 他說 我那借貸為高利且趁人為難時騙取他人的房子
但昨日他又和我說車不要停他家門口 因為妨礙他出入
我百思解的是:
他現在每月利息都托三拉四的??
又叫我不能停車??
既然7年中我不可把房屋轉手但我去貸款可以嗎? 因為我沒出售也沒轉手?
說我那借貸是高利且趁人為難時騙取他人的房子嗎?
還有那份在代書哪寫的協議書內容所代表的法律效應有多大的效果??
7年後我能把錢拿回來嗎?或是合法的取得房屋?
以目前房屋是在我名下 他也住在那 我這7年有權力去執行我的權利嗎
或是有其他方式 如解約我把房子還他呢
請大家給我意見 我願聞其詳 謝謝
哪房子當初銀行貸款鑑價上限為 80萬元(土地含磚造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