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9號的一則新聞(引述YAHOO聯合新聞網),到現在周圍的朋友還是在討論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9/2/2hetg.html
這社會到底是怎麼了,多拿的錢在被告知的情況下還是想要佔有,而法務機關竟然還是判了無罪,那是否已經沒有所謂的公民道德,我想行員也會成為消費者,哪天消費時候多拿的錢也是大剌剌的不理不睬,是不是哪天麵攤老闆$100看成$1000,找了9百多也是算他倒楣,那究竟要多賣幾十碗麵才能回本。

殊不知一判例,有時候會成為社會不良示範,是不是變相鼓勵社會大眾,可以不用再誠實不用再遵循些從小到大的規規矩矩,從襲胸不到秒數不構成猥褻,從強吻辯稱為國際禮儀,到現在明知也告知多拿錢不用負起法律責任,對台灣法律的失望已經不言可喻,我不知道我將來要怎樣敎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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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多位大大的解惑,對於事物判斷的標準及論點需要多點人來幫忙集思,不過還是喜歡大家一起討論的氛圍
另外貼上屏東地檢署的相關新聞給大家當成回報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43865&ctNode=7933
文章關鍵字
bowjimmy wrote:
這是19號的一則新聞...(恕刪)

重點自由心證


法官的自由心證





所以
以前公民道德教的是錯的................別人給錯的東西,是別人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我可以不用還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bowjimmy wrote:
這是19號的一則新聞...(恕刪)


死愛錢活該
一模一樣的情節發生過非常多次...我記得都是侵佔的人敗訴...

主要關鍵是 她的確無權擁有那筆錢 而且即便銀行有過失 銀行也先告知她 請她退還 並沒有直接提告....
會打官司都是因為多收錢的人不願意吐出來...
這則新聞個人有另外一個看法
在新聞片段最後,鏡頭帶到了一個牌子,大概意思是:款項請當面點清,如離開恕不負責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我想領1萬,結果行員弄錯本該給我10張1000弄成10張100,而我也沒有點清楚就直接放進錢包閃人,那我可以告銀行侵占嗎?

要是我我就直接把錢捐出去,署名XX銀行
檢察官去起訴才比較神奇
這種案件多半都是不起訴才是,標標準準的民事官司
bowjimmy wrote:
這是19號的一則新聞...(恕刪)



哇9萬
可買我夢寐以求單眼相機還有最新的HTC
bowjimmy wrote:
,多拿的錢在被告知的情況下還是想要佔有


其實這個本來就不需要成案!
案子因為不久對方就退錢!
所以法院當然判不成立。

因為婦人錢都還當然判不成立

一本道 wrote:
這則新聞個人有另外一個看法
在新聞片段最後,鏡頭帶到了一個牌子,大概意思是:款項請當面點清,如離開恕不負責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我想領1萬,結果行員弄錯本該給我10張1000弄成10張100,而我也沒有點清楚就直接放進錢包閃人,那我可以告銀行侵占嗎?
...(恕刪)


只有多給要還少給不負責

因為我痛一次了
可愛小熊 wrote:
其實這個本來就不需要...(恕刪)

如果我拿去買....單眼相機還有最新的HTC發開箱文
........因為領錢要買阿..發現掉下來大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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