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得超過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請求報酬最高上限是30%
這是我的重點所在 今天該所有人也可以拒絕給這摸多 有請求權 不代表一定要成立 雙方協商失敗訴諸法庭
法律的判決權是法官 所以給予多少是 撿到的人先請求報酬 最高不能超過30% 若失主同意 就OK
但是失主也可以拒絕 但是失物會被行使留置權 這時就可以訴諸法庭 由法官判決報酬
以上有誤 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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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讀法律的 我只是因為生活上常遇到 因此常在研究 如有實務上的問題 在詢問我法律的朋友
我今天拋出的主題 其實只是覺得 婦人可以不用給這摸多 那個30%是上限 但不代表一定要給
看到很多人誤會

還有就是法律是法律 實務上能否執行就是很大的問題

就像很多卡債的朋友 真的無法還錢 銀行也只能強制執行 但若是欠債的領現金沒財產 銀行也拿他沒皮條
可是問題來了 今天要是欠地下錢莊 女兒都要賣掉還錢 一樣都是欠錢 但是沒錢還的代價不一樣

我不能講的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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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5條原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請看清楚
那些認為可以拿六千是合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