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427 民法805條 三成的報酬是最上限 不是可以一定拿三成報酬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撿到的人可以請求報酬 還有下一句附註(很多人都沒注意)

不得超過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請求報酬最高上限是30%

這是我的重點所在 今天該所有人也可以拒絕給這摸多 有請求權 不代表一定要成立 雙方協商失敗訴諸法庭

法律的判決權是法官 所以給予多少是 撿到的人先請求報酬 最高不能超過30% 若失主同意 就OK

但是失主也可以拒絕 但是失物會被行使留置權 這時就可以訴諸法庭 由法官判決報酬

以上有誤 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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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讀法律的 我只是因為生活上常遇到 因此常在研究 如有實務上的問題 在詢問我法律的朋友

我今天拋出的主題 其實只是覺得 婦人可以不用給這摸多 那個30%是上限 但不代表一定要給

看到很多人誤會 不想流於嘴砲 所以就不一一回覆 某些網友的回覆真是砥礪我的修養 感謝

還有就是法律是法律 實務上能否執行就是很大的問題

就像很多卡債的朋友 真的無法還錢 銀行也只能強制執行 但若是欠債的領現金沒財產 銀行也拿他沒皮條

可是問題來了 今天要是欠地下錢莊 女兒都要賣掉還錢 一樣都是欠錢 但是沒錢還的代價不一樣

我不能講的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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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5條原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請看清楚

那些認為可以拿六千是合法的 ........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民法805條原文遺失...(恕刪)


敢這樣拿

就不要用口罩遮著嘴

讓大家認識妳是誰!!!!
重點是啥???? 等同於



什麼 你說我用拳頭打你 根本就是你自己的臉來撞我的拳頭 我都還沒告你撞傷我的拳頭 你還想告我歐打你勒



我不是要拿刀砍你 只是想試一下刀子利不利


標準律師人格分裂樣! 相同案件 角色不同 講法也不同 前後講法完全兜不起來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恕刪)


意思是『可以』請求十分之三。。。

-------請看清楚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要不就全拿要不就全還
   幹嘛搞得裡外不是人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民法805條原文遺失...(恕刪)


google.跟著妳一輩子...要加油呢
本想貼她的fb...算了.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恕刪)


所以...
是拾得人控制的
看他要多少...但最多不能超過30%

想要有所求的人當然要求30%阿...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民法805條原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請看清楚
那些認為可以拿六千是合法的 ........

從法律的角度
『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表示『請求報酬價值X30%』
所以,6000元是合法的。且請求權在在拾得人,不在失主。

從道德的角度
見仁見智。


如果我是失主,萬一遺失,是根本不妄想會找回來的。能夠找回來,是非常幸運的。
但,我也瞭解,明明都已經找回來了,還要拿30%給人,是很心痛的。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民法805條原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請看清楚



那些認為可以拿六千是合法的 ........(恕刪)




1/3x2000= 6300

????


不得超過十分之三

反面解釋

十分之三以內隨你喊啦


這不是法律問題 是道德的抉擇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民法805條原文遺失...(恕刪)


最可悲的是...有人學法律還拿法律來欺負弱者~
法律好,人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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