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復可悲的虛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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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前成大法律系甲學生拾獲同校乙學生所遺失內含註冊費四萬餘元的錢包,甲生依錢包內的資料告知乙生,並要求依法給予三分之一的報酬。乙生不甘,遂請求立委主持公道訴諸媒體,痛斥甲生為德不卒的「貪婪」。甲生終在「輿論」壓力之下,以姓名保密為要件,全數歸還乙生。日前又發生某法律系畢業生拾獲錢包而依法請求報酬卻因遺失者不甘「損失」的訴苦,遂令「拾金不昧」者備受輿論抨擊,甚至公益社團也不敢接受該酬金的指定捐贈。
此類事件中拾獲者可以求償三分之一的《民法》第805條,其實普遍存在於以日耳曼法精神的先進國家;中國《明律.戶律.錢債》(清律亦然)也修訂漢、唐律中必須無償歸還而不切人性實際的虛矯,明文規定拾得財物者有求償的權利。案,此一法條應係源自《禮記.檀弓》與《淮南子》<齊俗訓>與<道應訓>記載的兩個小故事:一為子路拯溺而受牛謝,二為子貢贖人而拒賞金。前者孔子讚美其接受謝禮而鼓舞了善德,後者孔子斥其拒受賞金反而使人不願行善。<道應訓>評論稱:「廉有所在而不可公行也(不愛錢財的廉德只能實現於品德崇高者,而不可要求大眾皆能做到)。故行齊於俗,可隨也;事周於能,易為也(是故合於世俗人情的道德才能期待大眾的追隨,常人能力所及的事物才能要求大眾的實行)。衿偽以惑世,伉行以違眾,聖人不以為民俗(虛矯做作而迷惑世人的言論,孤高特立而違背人性的舉動,聖人不以之作為大眾的風俗)。」是故東、西有關拾獲財物「得」(可以)求償的立法本意,皆在希望藉由「利益」的給與,誘發鼓舞未必道德高尚的大眾也能「行善」。
善行不因求償退卻
試問,倘若我們在遺失十萬元而懊惱沮喪無計可施之際,有人願意「義助」七萬元,而尚不足三萬元;我們究竟是斥責該義助者為德不卒,抑或感激涕零呢?又,社會上拾金不昧拒受酬謝的道德「高尚」者固然所在多有,其善行也必不致因為有人求償、受償而退卻。
若這兩次求償事件得到的並非譏諷、斥責,而是嘉許、褒揚;在拾物隱匿則觸犯侵占罪條,而拾物歸還則名、利兼得的衡量下,或許將有許多原本道德未必崇高者,願意歸還拾得物品,如此,豈非「增加」遺失物品者損失降為三成的機會?至於所謂萬一竊賊利用此一法條「合法取利」的「特殊」顧慮,為何不能想像是否也因此相對增加查獲竊賊可能?尤其是所謂有人故意自掏腰包「博取」善名的質疑,難道不是反而應樂見更多這種濟人之急的「偽善」「蠢舉」嗎?
此刻,是否失而復得者竊喜能據「理」力爭而毫無損失,並對拾金者求償的「貪婪」嗤之以鼻,更將同意不揭發拾金者身分視為「恩惠」呢?群起攻之的媒體與大眾是否因此為其仗義之舉的成功而沾沾自喜?而拾金不昧者,則暗自懊悔當初為何不逕行納入私囊,以致招來自取其辱的「蠢行」呢?這樣一個可笑復可悲的「虛矯」究竟是增加或減少「失而復得」的機會呢?而這兩個法律系學生的「法學緒論」教授將如何授課呢?
臧汀生
作者為靜宜大學中文系教授
小弟不材,寫不出這樣的文章,但是文章中這兩個女生的行為也許不是完全符合社會大眾對拾金不昧的期待,但是他們原本可以安安靜靜的佔為己有,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