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團購網將我的個資外洩(某筆通知寄發時未隱藏收件者)。

經反映,他們回覆願賠償10元點數(稱學生創業資源吃緊),我不確定是否可折金額就是10元(就算10元好了),請問我要接受嗎?

參考資料:新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無法證明損害的事件規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分別為五百元及兩萬元,目前是新法通過但為公佈施行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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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hild wrote:
經反映,他們回覆願賠償10元點數(稱學生創業資源吃緊)


好熟悉的台詞@@?

啊!想起來了啦!!!!
各大拍賣網站,不就常常遇見這樣的台詞:我還是學生,可否算便宜一點

Palpatine wrote:
好熟悉的台詞@@?啊...(恕刪)


又不會是因為學生創業就少賺你!!

都進行營利行為了~~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nchild wrote:
某筆通知寄發時未隱藏收件者
e-mail能算個資嗎?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e-mail能算個資...(恕刪)


別人寄樓主的e-mail你能不能收到?

不能的話...那e-mail就算個資.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nchild wrote:
某團購網將我的個資外洩(某筆通知寄發時未隱藏收件者)。

這樣怎麼收?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Jim8051 wrote:
別人寄樓主的e-mail你能不能收到?



不能的話...那e-mail就算個資.

現在很多補習班寄廣告,
收件人都只寫「貴」家長收,
假裝亂槍打鳥,實際上有個資,
(不然怎會這麼剛好在上小學時寄!)
心裏不爽之餘,只能用「查無此人」退回洩恨
(我家又不姓貴)

所以是不是
如果我的名字+我家住址合在一起流出去
或是我的名字+我的電話
這樣比較能說為資料

如果只有住址,能說被不法方式取得個資?
但這件很明顯樓主的e-mail被其他人看到,
不知道是否連名字也一起出去?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nchild wrote:
某團購網將我的個資外...(恕刪)

那就去告阿~
告成他就賠你500~20000
不過你可能花的錢跟時間會超過這個價值
所以覺得想討一口氣就去告吧

尊爵小黑 wrote:
那就去告阿~告成他就...(恕刪)


不好意思,可能表達不夠清楚,這不是一口氣的問題,維護權益是一回事,要怎樣才能教育他們尊重個資是更重要的事。
轉化之記憶:nchild.blogspot.com
依法,不論新舊法對方都有不對,如果要進一步,請原告自行舉證提出告訴,等新法上路後,舉證的就要是被告嚕。

依理,你可以理所當然的要求他們提出對你來說更合理的處理方案,人人心中友一把尺,只要這兩把尺度一樣就會有結果

依情,就看你自己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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