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團購網將我的個資外洩(某筆通知寄發時未隱藏收件者)。經反映,他們回覆願賠償10元點數(稱學生創業資源吃緊),我不確定是否可折金額就是10元(就算10元好了),請問我要接受嗎?參考資料:新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無法證明損害的事件規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分別為五百元及兩萬元,目前是新法通過但為公佈施行的階段。
Jim8051 wrote:別人寄樓主的e-mail你能不能收到?不能的話...那e-mail就算個資. 現在很多補習班寄廣告,收件人都只寫「貴」家長收,假裝亂槍打鳥,實際上有個資,(不然怎會這麼剛好在上小學時寄!)心裏不爽之餘,只能用「查無此人」退回洩恨(我家又不姓貴)所以是不是如果我的名字+我家住址合在一起流出去或是我的名字+我的電話這樣比較能說為資料如果只有住址,能說被不法方式取得個資?但這件很明顯樓主的e-mail被其他人看到,不知道是否連名字也一起出去?
依法,不論新舊法對方都有不對,如果要進一步,請原告自行舉證提出告訴,等新法上路後,舉證的就要是被告嚕。依理,你可以理所當然的要求他們提出對你來說更合理的處理方案,人人心中友一把尺,只要這兩把尺度一樣就會有結果依情,就看你自己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