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本身有扁平足之遺傳,辦理停役前有去左營海軍國軍總醫院看診過,醫生也開立體位變更的證明。
(目前扁平足角度停役標準要168以上,我雙足角度都已達標準)
因種種原由新訓時無開立診斷證明並申請驗退,所以現在是下部隊事情了。
依網路所查資訊表示因病停役之辦理程序:
首先到四級以上國軍醫院看診並開立之相關證明交由連級單位填「停役建議表」、「人員名冊」、「因病停役證明書(停役三聯單)」、「連隊建議表」、「體檢公函」等文件呈報給營級單位,以上經審核屬實者營級單位會開立「辦理因病停役體格複檢證明書」一式三份函請四級以上國軍醫院辦理鑑定。
收件之軍醫院會判定是否需複檢,軍醫院將複檢結果送至各軍種司令部人軍處,司令部將醫院檢查的結果轉呈給軍醫處,由軍醫處依照停役標準判定是否符合停役標準,然後司令部人軍處將結果送至申請單位(公文、電話記錄會同時下達)。
因病停役作業時程各級辦理因病停役文書作業之時間(不含軍醫院鑑定、殘等檢定作業)合計以三十日為限,規定如下:
連級呈報營級三日。
營級呈報旅級六日。
旅級呈報總部六日。
總部審核發布十五日。
以下是小弟想發問的問題:
1. 以上查詢的停役辦理程序資訊寫的很制式化,也不知是否完全正確,還有沒寫出的其他小細節需特別注意嗎???
(我有向單位發問,但不知何原因他們不予表達與回應,如果直接打電話到單位以上軍方單位問,大家都知會衍生更多發問而已,深感無奈的我就先來網路找答案)
2. 我已將醫生開立之證明書交給人事部辦理,但已過一個月了單位還未將文件發函到國軍醫院判定是否要復檢,算是正常???
3. 假如某日將公函送至國軍醫院了,辦理停役之前已有拿證明的我,還得再複檢嗎???
4. 因過去的標準變更不知現在處理方式有否更變,聽說過去程序要送件要重複三次還得通過三總國軍醫院判定才能有停役資格,又聽說依照以上流程走再來四級以上國軍醫院判定即可,哪一聽說才是正確???
5. 單位人事部只給我一個回覆很肯定語氣,扁平足停役辦理最快是一個月工作天而最慢兩個月以上,不曉得是真是假
以上當然希望有個明確的答案,因不想像某些單位人士會依我們所不明白的程序來推托及反駁,誰也不想這樣事情發生,畢竟現今服役期間以縮短至一年了,相信有辦理停役的弟兄一定是有原因才會去辦理的,像有扁平足的人只要蹲站十分鐘以上就會腳麻刺痛難耐的症狀,而且常徹夜難眠,看來只有相同扁平足的人才能同感身受吧!
小弟當然更希望有類似經驗或瞭解辦理停役資訊的大大們幫忙以及分享相關資訊~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