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新聞介紹三黃一劉的報導,發現三黃都因人頭戶買賣要補稅,劉媽媽卻因為只有收租沒有轉賣,課不到,有土司有財,劉媽媽玩起大富翁收租,也不怕奢侈稅,有財力的投資客也開始轉為收租,我想是不是租金超過一定金額的也要加重課稅?不要說一二十萬,超過50,100萬的租金收入呢?
租金收入本來就已有課稅。而逃稅的房屋出租行為,得承擔房客對租約不認帳甚至檢舉房東逃漏稅的風險(房客還有檢舉獎金可拿...),所以一般小市民也許出租房子都偷偷來,但真正專業的房屋出租從業者,可以說都是有老實交稅的。合法的契約、合法的繳稅,這兩者乍看無關,其實只是房屋出租相關法律保障的兩種面相而已。保障房客,也保障房東。註:臺灣的法律對於房客的保障遠甚於房東,所以房東若與房客有糾紛,真到上法院時,吃虧的往往是房東。
matthew4356 wrote:前兩天看新聞介紹三黃...(恕刪) 人家辛勤打拚賺了點錢買房收租那兒「奢侈」了?靠收租賺錢那兒「奢侈」了?不偷、不搶安安分分收租那兒「奢侈」了?你看個新聞就能匡正社會正義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