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次新聞越報越深入~有人提到用化學去勢............但是刑法的性交規定並"不限於性器官".........化學去勢這種想法感覺說的人是認為只有性器官可以跟他人性交.........這種說法有點狹義非廣義的解釋...........手、腳、舌只要能與他人性器接合的身體部位都可以........乾脆就直接死刑好了.......不然還要剁手、剁腳、還要割舌......還有拿竹竿插人下體的...........你覺得化學去勢有用嗎??????????????
吳院長 wrote:化學去勢這種想法感覺說的人是認為只有性器官可以跟他人性交.... 化學去勢,比較有效的是防止被強暴的女子,因意外而受孕...被強暴也就算了,還懷上強暴者的孩子,會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比較有效的是,用手術 阻斷/切除 男性賀爾蒙由性器官對腦的刺激及控制,,換言之,就是把犯人給娘化了,少了男性賀爾蒙,這對犯人對性慾的自我節制也是有幫助的..有些醫學研究有提到,強暴者的男性賀爾蒙分泌量有比平常人大,所以,對自己性慾的控制力會顯得比常人薄弱...這一點,能用化學去勢做得到嗎?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針打下去不痛不癢的怎麼會有效果?最有效應該就是鞭刑但是~~要鞭雞雞不用多,2鞭就好~~如果再犯,就剁雞雞不用全剁第一次,鞭兩下雞雞再犯的人,代表鞭雞雞已經沒用了要改剁雞雞每次以1公分為單位又犯~~再剁一公分~~還犯~~再剁一公分~~看你有犯幾次,就剁幾公分沒麻藥,不麻醉抓到時如果犯三次,那就是鞭兩下,等好再剁兩次1公分~~每次都要讓他好再剁我就不相信如果有這法條,全台灣還會有人被性侵~~~我應該是喝多了~~才會想到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