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岳父之前被群毆(自己親弟弟帶外人一起群毆),3月中已對其弟弟提起傷害告訴,4月7日帶岳父到分駐所,要再對其餘人提起傷害告訴,員警說案件已經送出去,因是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以不能再分駐所提告,我說可是加害人是不同人阿,員警說請於法院提起訴訟....想說不能提告那算了~~
再來我告訴員警我岳父要做家暴筆錄,要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因岳父的弟弟常來騷擾,辱罵,造成岳父精神的壓力~~員警竟然說~不符合家暴案件,因為兄弟已經分戶各自成家....所以筆錄不予製作~~~可是要去警局前,我有做功課阿,也有致電家暴中心詢問,家暴中心說兄弟親屬間可以申請家暴保護令....
回來我爬了一堆文~~就是查不到不能在警局提告和家暴保護令不符合的規定~~現在搞的一頭霧水~~各位大大,不知是警察唬弄我還是法規真是這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