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他明明在公司有加勞保
但老闆說他不是勞工
讓他加勞保是為他讓有享有勞保的福利
他們是以公司法為主.不以勞基法
所以不算是勞工..
我朋友在公司是文職的.
但他的同事也有送貨的司機..連司機也不能補假
所以5/1不補假

有人知道他老闆說的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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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買糖果店 wrote:
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恕刪)

我記得...通常的定義是這樣,有加入勞保的工作者,都可以享有勞動節放假的權利,所以應該是可以稱作勞工.

因此,就算貴為私人大企業的老總,因為有加入勞保,所以也是勞工.

與勞保類似的官方保險,還有公保,農保...這些的,太具體的,我就不懂.
愛買糖果店 wrote:
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恕刪)

不是!加勞保不一定是勞工
例如政府部門約聘僱人員雖加勞保但不是用勞基法
但是民間大部分都適用
公司法是用來規定公司的種類~關係~設立規定
還真他媽的有種,哪家公司我密報做個勞動檢查好了

愛買糖果店 wrote:
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恕刪)


你朋友的老闆, 騙很大!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愛買糖果店 wrote:
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恕刪)


何謂勞工?

勞基法第2條用辭定義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三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老闆唬你朋友的~

應該給於補休或薪資~~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老闆不想給錢

這才是他的真心話!

愛買糖果店 wrote:
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恕刪)

愛買糖果店 wrote:
這二天 朋友問我 說...(恕刪)



老闆騙人 很正常吧 不然咬他

不然就換工作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什麼時候公司法大於勞基法了..
真的完全照勞基法走的公司少之又少..
就連大公司也一樣...

罰個六萬不痛不養..

不想說了 wrote:
什麼時候公司法大於勞...(恕刪)


+1

應該增加罰款倍數,有一個員工就罰一次六萬,這樣才會痛!
勞工的定義,簡單講就是相對於軍人、公務員、教師。
只要不是軍公教的工作者,就是勞工。

註:教師的屬性比較複雜,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不同,現行法令上也有些爭議。目前臺灣正傾向於逐步將公私立教師都視為一般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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