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殺人好像追訴期是18年還是20年
拜這次江國慶冤殺案所賜, 大家才知道原來公務員懲戒法的追訴期只有10年
造成檢察官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
我想問的問題是, 就法學理論的角度, 為什麼要有追訴期這個限制?
20年雖然是個不算短的時間, 但是一個人20歲的時候殺了人
20年後也才40歲, 正是壯年的時候... 一旦撐過去追訴期, 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承認自己犯罪了?
記得好久以前看過某個女法醫的日劇, 有一集也談到這個問題
結尾是說, 有追訴期才能讓被害者放下得到平靜
否則讓家屬一直心懷希望, 認為不管過多久都要等到兇手伏法, 這樣日子永遠無法安寧
對於破不了的懸案來說, 也不失為是一個阿Q的想法啦
不過我還是很想知道, 從學院派的理論來說, 為什麼要有追訴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