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依民法規定,結婚要有公開儀式,兩位以上的證人
那請問訂婚算公開儀式嗎?
如果在訂婚當天就將結婚證書簽完話有效嗎? 我有特殊原因
謝謝
申請人
1、結婚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結婚證書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所辦理登記者免附)
2、男女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並準備符合規定之最近1年內彩色相片1張換證)
3、國內無戶籍之一方另附單身證明文件。
4、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基本上,結婚不一定要登記,但是離婚一定要登記才可以。
所以,常有結婚與離婚在同一天的情況。因為你要離婚,一定要有結婚為前題才可以離婚哩!!
當然,這是在之前的事囉!!
日前新聞報導內政部宣佈修正民法親屬篇,將現行婚姻制度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也就是說縱使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見證人,甚至到法院公證結婚,在未完成結婚登記前,結婚均不生效力。簡單說,當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時,即可判斷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判斷這個人是單身的。這次的修訂,對法律界而言是很大的變革,因為自從民國19年12月間公佈的民法第982條規定,便奠定了我國結婚的法律形式要件,就是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見證人;這或許為了符合我國舊有迎娶的習俗,包括迎娶時放鞭炮、女方家人潑水、丟扇子,甚至著婚紗以外,在衣服別上斗大字樣─新郎、新娘,讓所有「不特定的人」知道「就是」這對新郎、新娘在舉行婚禮。
然而不是每對夫妻都這麼「舉行婚禮」,有些宴請親友在自家關起門來慶祝;有些離婚後又結婚,改以結婚紀念日方式宴請親友,代表捐棄成見重新開始;有些奉子成婚,卻又礙於大腹便便而匆匆辦理結婚登記了事;這些人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到了感情生變時,就變成了法院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傳訊結婚證書上記載的主婚人、證婚人,詢問多年以前這對夫妻結婚的「場景」,再由法院依法判斷:「這對夫妻究竟結婚了沒?」這類婚姻無效的訴訟,讓當時歡喜參加喜宴的親友非常困擾、讓法院徒增訟累、更讓被訴請確認婚姻無效的的夫或妻感嘆已是子孫滿堂的婚姻卻落得婚姻無效的荒謬。
所以未來修法過了之後都要登記才算數。
我喜歡你,雖然我不知道未來會怎麼樣,但我想好好地把握住現在,你覺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