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依民法規定,結婚要有公開儀式,兩位以上的證人
那請問訂婚算公開儀式嗎?
如果在訂婚當天就將結婚證書簽完話有效嗎? 我有特殊原因
謝謝
文章關鍵字
公開場合 兩人以上的證人
以上兩項在訂婚的場合都是成立的
所以應該是合法的
個人為了某些原因,在火鍋店找同學和他女友幫我們簽了結婚證書,一點都不隆重...
不過隔天拿去戶政辦理還是有效,身份證馬上出現配偶...
我的相簿 http://photo.xuite.net/blackeyecat
blackeyecat wrote:
個人為了某些原因,在...(恕刪)

所以我覺得奇怪,有沒有公開儀式誰知道阿?
經驗談
請證婚及主婚人簽完名後一定要記得蓋章
因為去辦結婚登記時一定會檢查
現在查的緊 一點馬虎不得
yumingshiao wrote:
經驗談請證婚及主婚人...(恕刪)

請問一下
去登記的時候,要帶雙方戶籍謄本,,結婚證書,身份證吧
那女方的戶籍可以不要遷來我家吧
固然依民法規定,結婚要有公開儀式,兩位以上的證人,但訂婚就只能算是民法上的婚約,
其與公開與否無涉,如果在訂婚當天就將結婚證書簽完,並使在此公開場合的2個以上證人們心中皆知道您們是當場有簽結婚證書或有結婚的真意的話,則您的訂婚宴事實上已轉換成結婚宴,也就是說,當場已生結婚的效力,
換言之,如果您公告週知及宴客來賓都以為您是訂婚,而結婚證書是在沒人看到時兩人私下簽的(譬如說,在餐廳的小休息室),加上您全程未跟任何人說明,則在法律上如此的結婚會產生瑕疵的,也就是配偶的任一方日後都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當天出席認為是訂婚的人皆可為證人).
小弟學淺,以上如有誤,還請大大指正.
結婚須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人
1、結婚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結婚證書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所辦理登記者免附)
2、男女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並準備符合規定之最近1年內彩色相片1張換證)
3、國內無戶籍之一方另附單身證明文件。
4、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基本上,結婚不一定要登記,但是離婚一定要登記才可以。
所以,常有結婚與離婚在同一天的情況。因為你要離婚,一定要有結婚為前題才可以離婚哩!!
當然,這是在之前的事囉!!

日前新聞報導內政部宣佈修正民法親屬篇,將現行婚姻制度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也就是說縱使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見證人,甚至到法院公證結婚,在未完成結婚登記前,結婚均不生效力。簡單說,當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時,即可判斷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判斷這個人是單身的。這次的修訂,對法律界而言是很大的變革,因為自從民國19年12月間公佈的民法第982條規定,便奠定了我國結婚的法律形式要件,就是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見證人;這或許為了符合我國舊有迎娶的習俗,包括迎娶時放鞭炮、女方家人潑水、丟扇子,甚至著婚紗以外,在衣服別上斗大字樣─新郎、新娘,讓所有「不特定的人」知道「就是」這對新郎、新娘在舉行婚禮。

然而不是每對夫妻都這麼「舉行婚禮」,有些宴請親友在自家關起門來慶祝;有些離婚後又結婚,改以結婚紀念日方式宴請親友,代表捐棄成見重新開始;有些奉子成婚,卻又礙於大腹便便而匆匆辦理結婚登記了事;這些人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到了感情生變時,就變成了法院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傳訊結婚證書上記載的主婚人、證婚人,詢問多年以前這對夫妻結婚的「場景」,再由法院依法判斷:「這對夫妻究竟結婚了沒?」這類婚姻無效的訴訟,讓當時歡喜參加喜宴的親友非常困擾、讓法院徒增訟累、更讓被訴請確認婚姻無效的的夫或妻感嘆已是子孫滿堂的婚姻卻落得婚姻無效的荒謬。

所以未來修法過了之後都要登記才算數。
我喜歡你,雖然我不知道未來會怎麼樣,但我想好好地把握住現在,你覺得呢!
aday wrote:
請問一下
去登記的時候,要帶雙方戶籍謄本,,結婚證書,身份證吧
那女方的戶籍可以不要遷來我家吧


根據 baka 在 10/4 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 需要攜帶以下:

新郎/新娘 身分證 正本
新郎/新娘 印鑑
含有新郎/新娘 原登記的戶口名簿正本
結婚證書一份 (baka 是在士林法院公證)

當然... 新郎/新娘 各一枚比較省事.

baka 選擇成立新的門戶(這個需要新戶口所在地的所有權狀正本), 把老婆的戶口遷過來. 對於新娘的戶口是不是"一定"要遷過來, 這個打到你最近的戶政事務所問比較準.

供參考.
結婚必需的公開儀式 兩個證人
證明的是什麼 ? 當然是結婚的事實
所以若今天大家都說是訂婚
只有當事人說結婚 那是沒有用的

依目前法令
結婚的必要條件不是登記
所以就算到戶政機關登記完成
只要日後有人有意見
是可以主張婚姻關係不存在的
不過這裡有一個前提
就是兩人從未在公開場合互稱老公老婆才行
(否則也算完成了結婚的條件)

那登不登記差在哪
差在太晚登記 政府可以罰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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