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告而取就是偷,誰敢動她家衣架她就要告要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
還說她律師都準備好了~~請問該如何處理這種事~~~謝謝!

壺裡糊塗 wrote:
總幹事跟上屆委員怕它...(恕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堆放雜物,妨礙鄰居出入,可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必須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若期限到了沒有改進,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如果住頂樓或一樓的人,貪圖獨占頂樓或地下室,甚至嚴重到在樓梯間或走廊設置柵欄、門扇,不僅觸犯前述條文,也觸犯刑法第一八九條之二阻塞逃生通道罪:「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