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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家已經對這種新聞麻痺了
不過SM真的會玩到這麼重口味?
剛剛查了一下, 刑法的條文內容是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的法院真是一個奇妙的地方...

AVtm wrote:
恩, 不是想殺死, 是想爽死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