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還蠻好當的,「有悔意」就好?做錯事不用擔心,法官喜歡悔意

剛剛看一則新聞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原來,只要上法院有悔意,其他都好談?那我明天也要來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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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ment wrote:
剛剛看一則新聞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原來,只要上法院有悔意,其他都好談?那我明天也要來試試看

試完記得上來發個文說一聲

improvement wrote:
剛剛看一則新聞擋車調...(恕刪)


要試對項目喔~~ 不然有可能判的比殺人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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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ment wrote:
剛剛看一則新聞擋車調...(恕刪)


請問你看了判決書沒,判決書內容哪句告訴你『有悔意』!

你不會也是被媒體牽著鼻子失去自我判斷的網民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二、綜上所述,被告駕駛系爭貨車於上開時、地,因過失造成被
害人受傷,陷於無自救力之狀態,竟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反而駕車逃離現場,致被害人因內頸靜脈遭穿刺
傷,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上開
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受雇於「嵐花屋」花店,平日經常駕駛貨車載運殯葬
佈置花材送貨,駕駛車輛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以及刑法第
294條第2項前段之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又被告並未
考領自小客貨車之駕駛執照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
明確,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1紙附卷可證,其無駕
駛執照駕駛系爭貨車發生本件車禍,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
上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係
一行為而觸犯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論處;被告所犯業
務過失傷害罪、遺棄致人於死罪間之犯意不同,應予分論併
罰之。至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
人於死罪,無非係以被告應知其可預見其上開危險駕駛之行
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為系爭貨車上之尖銳樹枝刺傷,竟仍
執意並反覆為之,顯見縱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應
具有傷害之犯意甚明云云,惟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
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
定,即以不法侵害人身體之故意,所施之傷害行為,致生行
為人有預見之可能而不預期之死亡結果,使其就死亡結果負
其刑責,其本意在於傷害,而生死亡之加重結果,是應以行
為之初有無傷害人之故意為斷(最高法院53年臺非字第50號
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42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查,
被告與被害人並不認識且無仇怨,僅係隨機行駛在同一道路
之駕駛人而已,雖因調戲被害人而有故意阻擋被害人超車之
舉動,亦難以想像其有執意要讓被害人為其後車斗之樹枝刺
傷之不確定故意,是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傷害被害人之主觀犯意。至於法醫研究所上開鑑定報告書
認被告於駕駛過程中致被害人受傷後,又遺棄被害人於現場
及湮滅證據,致被害人大量出血引起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有
故意之意圖存在云云,然該鑑定意見係鑑定人劉景勳依據警
詢筆錄、被害人受傷部位及行車之路線等跡證資為判斷乙節
,業據鑑定人劉景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見本院卷一第
292頁 ),然關於被害人死亡之原因固可依據解剖結果資自
為研判,但在一般死亡車禍案件,行為人是否有故意致被害
人受傷或死亡,自應探究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不確定之犯意
,該犯意無法以被害人受傷之部位、行車之路線或行為人事
後有湮滅證據之舉動等客觀證據為依據,再者,依據證人張
傑、鄭春花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根本無法認定被告有故意
或不確定故意致被害人受傷之犯意,況且鑑定人劉景勳於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本件不排除有過失之情形存在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 292頁),上開鑑定意見尚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當
時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之依據。是公訴人此部分之起訴法條
容有未洽,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因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嗣於97年11月
19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 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可,然其未考領一般小型車輛之
駕駛執照,即駕駛系爭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對於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造成潛在之威脅,且因其過失之
駕駛行為致被害人受傷後,為逃避肇事責任,竟未報警處理
或對被害人施救,致被害人因延誤救治而死亡,使被害人年
輕之生命驟然消逝,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莫大之傷悲,且犯
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尋求和解,彌補其造成之損害,暨其
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我可以請教一下要去哪裡找判決文嗎?
之前有想找好像都有點迷路..
improvement wrote:
原來,只要上法院有悔意,其他都好談?那我明天也要來試試看...(恕刪)

鄉民才是最好當的
嘴砲後都不用動腦筋
受害者為什麼受害

死了耶

才9年......受害者親屬終其一生的傷痛

情何以堪

慕慕慕來著 wrote:
我可以請教一下要去哪...(恕刪)


司法院網站的裁判書查詢


邦畿千里 wrote:
受害者為什麼受害死了...(恕刪)


那請問應該判多久還是死刑才是符合你覺得的公平正義!

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官也是要依法裁判的~
看完判決書只覺得我們的刑罰定得好低.....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9,訴,448 判決書節錄)


這樣還只有9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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