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有愛滋的醫護人員的診療

看大家對於愛滋病患人權討論的沸沸湯湯,反過來問一下

基於保障愛滋患者的人權以及隱私權,一些人權促進委員會提倡「愛滋患者不須告知病情」

站在同樣的人權保護立場之下,患了愛滋病的醫師護士,一樣有不公開病情的自由

那 ... 大家是否能接受幫自己診療,甚至執行侵入性治療的醫護人員其實是愛滋病患者

印象中,急診室的春天有演過這段情節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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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憂鬱 wrote:
看大家對於愛滋病患人...(恕刪)


想知道有關壹週刊100年8月17日刊登「護士控衛生署放水愛滋名人轟趴害人」之報導
是真是假??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根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 六 條 之 一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之 人 格 與 合 法 權 益 應 受 尊 重 及 保 障 ,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 拒 絕 其 就 學 、 就 醫 、 就 業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 未 經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同 意 ,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 錄 影 或 攝 影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 為 避 免 其 傳 染 於 人 , 得 予 必 要 之 限 制 。

所以我認為如果衛生署有做事的話應該不會發生

好想放假
我愛Keroro wrote: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 為 避 免 其 傳 染 於 人 , 得 予 必 要 之 限 制 。...(恕刪)


眾生平等,所以要盡全力保護愛滋病患隱私

同理,當醫護人員因照顧病人得到愛滋時,也要盡全力保護他們的隱私

更不能剝奪他們的工作權,這是很嚴重的歧視

他們會保護好自己,病人不要害怕

如果不知情讓愛滋醫護照顧到,請不要抱怨,因為他們已經保護好自己,不會傷害到一般大眾

因為,這是為了保護愛滋病患隱私

我愛Keroro wrote:
所以我認為如果衛生署有做事的話應該不會發生 ...(恕刪)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目前檯面上的愛滋人權團體一直鼓吹隱瞞病情,也不見衛生署制止 ...

我愛Keroro wrote:
所以我認為如果衛生署有做事的話應該不會發生
...(恕刪)


這句話不太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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