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必須跟對方支付一成費用
這項條款得法令 是誰訂得啊??
撿到 手提電腦 要給對方一萬塊??
那 竊車賊 不就可以用這條法令 明目張膽得要錢??
這是誰通過得法令啊??
拾金不昧得名言 只是說說嗎
cathy2w3e wrote:
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必須跟對方支付一成費用
這項條款得法令 是誰訂得啊??
撿到 手提電腦 要給對方一萬塊??
那 竊車賊 不就可以用這條法令 明目張膽得要錢??
這是誰通過得法令啊??
拾金不昧得名言 只是說說嗎
民法第805條第2項: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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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得」請求遺失物財產價值的三成
所以就看拾得人的良心而定了
無償歸還遺失物於失主,這才是最佳示範
至於竊車,那不算遺失物,不適用這條法令
當然是你投票的立委們立的法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