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必須跟對方支付一成費用
這項條款得法令 是誰訂得啊??

撿到 手提電腦 要給對方一萬塊??
那 竊車賊 不就可以用這條法令 明目張膽得要錢??

這是誰通過得法令啊??
拾金不昧得名言 只是說說嗎
文章關鍵字

cathy2w3e wrote:
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恕刪)


竊車賊 都說是竊車賊 怎麼可能適用勒
cathy2w3e wrote:
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這是誰通過得法令啊??
..(恕刪)

是民法 當然是你投票的立委們立的法阿!

cathy2w3e wrote:
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恕刪)



3成還是1成
我回來啦~

cathy2w3e wrote:
撿到 手提電腦 要給對方一萬塊??
那 竊車賊 不就可以用這條法令 明目張膽得要錢??

...(恕刪)



我撿到你的東西 主動拿去警察局 等你來領回時 我可以跟你要求3成



但如果 我透過特殊管道or 現有聯絡方式 通知你 跟你說 喂 你的xxx在我這 想拿回先準備$$$$$$
那可是不一樣喔



一個是 先拿去警察局 等你來 另一個是直接告訴你!!!
賺錢一般般 wrote:
竊車賊 都說是竊車賊...(恕刪)


竊車的是撿到你的車嗎?

當然不適用
cathy2w3e wrote:
我想請問 撿到東西 必須跟對方支付一成費用
這項條款得法令 是誰訂得啊??

撿到 手提電腦 要給對方一萬塊??
那 竊車賊 不就可以用這條法令 明目張膽得要錢??

這是誰通過得法令啊??
拾金不昧得名言 只是說說嗎

民法第805條第2項: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最高「得」請求遺失物財產價值的三成
所以就看拾得人的良心而定了
無償歸還遺失物於失主,這才是最佳示範
至於竊車,那不算遺失物,不適用這條法令

psza wrote:
民法第805條第2項...(恕刪)


那如果堅持不給呢??

東西歸誰?

還是就當作無人認領 6個月後歸拾獲人啊~
這個很考驗人性

如果你剛好遇到經濟窘困的時候
多那一筆錢,說不定能讓你度過難關(說不定對方有能力負擔)

道德是一個很難界定價值的觀感

今天撿到100,你也許不會要求三成
撿到1000,你也許不會要求三成
撿到100,000,你就會開始考慮要不要三成(3萬已經是一個月的薪資)
撿到1,000,000,你應該就會要求三成(不然也要包個不小的紅包...)
撿到10,000,000,這時候你真的有辦法抵擋住,不要求三成嗎?
(300萬耶,買房頭期就有了)

但是道德不應該用價值去判斷...
你覺得該拿就拿,不該拿就不拿,每個人看法不一樣而已

我如果撿到100萬,我應該就會執行民法賦予的權力了.....

我非我 wrote:
那如果堅持不給呢??

東西歸誰?

還是就當作無人認領 6個月後歸拾獲人啊~

依民法該條規定,失主堅持不給的話,拾得人可不歸還遺失物
但能玩多久,就得要請法律高手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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