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覺得 酒駕騎車 開車本來就不對
是騎士自己拒絕酒測
如果 不酒駕 不拒絕酒測 也不會造成扭打!!
而且為何這樣就要撤銷酒駕罰單!?
康語錄 wrote:
小弟覺得 酒駕騎車...(恕刪)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及同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二、一般情況下,員警之處理程序是依據當時有無肇事情形,分別做如下處置:
1.無肇事情形:未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事者,應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並告知拒絕接受檢測將處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駛執照等規定後,駕駛人仍積極獲消極拒絕測試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舉發。
2.酒後駕車肇事: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拒絕接受檢測(應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及拒絕接受檢測將處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駛執照並強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測試檢定等規定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者),或肇事無法實施檢測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對方沒肇事,員警依規定舉發即可~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