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大眾捷運法修正案,禁止嚼食口香糖,若經勸阻不聽,最高將處罰鍰七千五百元。 現行大眾捷運法,只有禁止「吐」口香糖,但並未禁止嚼食口香糖。因為政府認為旅客極易隨手丟棄或隨口亂吐,所以比照禁止飲食規定。
心想,這修法的邏輯怪怪的,依照原規定,反正口香糖一吐出來即會受罰...為何要改成連嚼都不行呢?
不曉得大家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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