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大眾捷運法修正案,禁止嚼食口香糖,若經勸阻不聽,最高將處罰鍰七千五百元。 現行大眾捷運法,只有禁止「吐」口香糖,但並未禁止嚼食口香糖。因為政府認為旅客極易隨手丟棄或隨口亂吐,所以比照禁止飲食規定。

心想,這修法的邏輯怪怪的,依照原規定,反正口香糖一吐出來即會受罰...為何要改成連嚼都不行呢?
不曉得大家看法如何...

因為吐只有一瞬間, 太難抓
怕嚼食中有口水亂噴或假牙掉出來?

突然想起曾經在高雄誠品看到一個會滴口水的女士(可能是神經失調吧),
如果不是在誠品, 而是在捷運上, 很好奇會發生什麼樣的事.
當然有道理啊!

如果可以嚼, 那要吐就更容易了.
如果不能嚼, 那怎麼吐呢?
雖然我也想在坐捷運時吃東西
但這個規定是好的
反正坐捷運也不會太久
忍一下不吃東西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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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是好的決定
把公共環境保持好
這樣不管走到哪裡
心情都不會太差
如果嚼食口香糖的人, 在離開捷運才吐掉口香糖, 同樣會受到這個條款約束, 那就不曉得為什麼會要求不能嚼了?
(我個人是覺得, 在很多地方可以教導看看, 例如說明口香糖若隨手丟棄造成的問題)

坐捷運前:
嚼: 沒事
吐: 受環境保護法約束

在捷運內:
嚼:
吐: 不行

離開捷運:
嚼: 沒事
吐: 受環境保護法約束
"經勸阻不聽",最高將處罰鍰七千五百元

並不是無條件罰款吧... 在進入捷運前吐掉就沒事了...

我是贊成以此來維持公共地方的清潔, 宣導久了又無成效就只有這樣才能維持吧...
以華人的公德心來說
我強烈贊成!
就是有人只嚼不吐
但是又不知道他會不會亂吐
總不能找人盯著
這就是原有法令不足的地方
所以乾脆修法
讓你連嚼都不能嚼
自然就不會有吐不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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