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開始上班今年12月底離職(已遞辭呈)老闆死不放人,一直想硬留我(大概是因為卡在過年班的關係)已經跟老闆談過兩次,他都沒打算批准是不是只要遞辭呈,時間到了我自然就可以走,不用等他批准??因為我們都是月中(15號)領薪水的等到1/15號領12月的薪水,那時應該也算跟老闆撕破臉了(因為沒打算再跟他談)所以我年終是不是也就無望了~~~~~
sweater1125 wrote:為什麼發在這一版??離職直接閃人就好 怕被扣年終 當初就應該錢都落袋再撕破臉 不然我不知道要發在哪一版...有沒有年終是無所謂了啦,因為就是太少(2萬左右)我才想離職的可是想到被他賺到,就有點。。。所以說~我根本不用管他準不準辭呈??確定吼!!!??會不會影響到我12月的薪水阿怕老闆走陰的,我要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才不會被他坑了
你為什麼不打去勞工局問~跑來這發問會比較快嗎?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連G大神都不肯拜一下~~真是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不然我不知道要發在哪...(恕刪)
kenhugh wrote:看你會不會做人~~ 我前個工作五年多原本按法走得預告一個月離職~但實際上我是十五天時到新公司報到上班~ 再向舊公司請半個月年假~ 滿一個月離職~ 大部分的工作都有簽定不得兼差的協定.如果有的話, 這樣就算是違反工作合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