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rillove wrote:公職人員彈性上下班這...(恕刪) 別的單位不知道,我們單位要加班還要上報,真的有事要忙才能加班,不是你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如果真有公務員像你說的這樣打卡,那他超級盡忠職守的好嗎,實際工作了9.5小時耶。
avrillove wrote:但有人卻在偷時數 上班打8.00前 中午打13.00前(打完後去午休....13.30才上班) 下班打18.00這樣一天下來她就算加班一個小時了(實際上它卻只工作了半小時)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休息)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17:00~17:30下班後,若要再加班一小時,應該是要先休息半小時後,才能再加班一個小時的所以,該員應該是 18:30~ 19:00 才能下班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