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以前做過一個工作,技術員,當時薪資明細非常詭異,現在想起來拿出來講講
當時薪水說是兩萬
結果薪資領到是兩萬沒錯
但明細一看內容非常豐富
底薪:11000左右
交通津貼1500、出勤獎金1XXX、績效獎金1XXX、效率獎金...全勤獎金...組別津貼...特別獎金...(這應該是掰不出啥獎金用出的名稱)
把你弄到兩萬
當時覺得這是在搞鬼,工作內容也不喜歡,做了沒幾個月就離職了
這是在搞鬼對不對??
潛出水面 wrote:
想到以前做過一個工作...(恕刪)
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
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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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 22K(底薪+任意名義之經常性給予) 週休4日 的話 應該算是辛苦錢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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