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母親被解雇了,想請問資遣費問題

我母親在一個三百多戶的私人社區做垃圾清運工,最近遭社區管委會說長期堆放垃圾的那個地點要整地蓋房子,無處堆放打算要叫住戶自己丟上垃圾車為由,今天通知我母親,叫他做到4月14就不用來了

我母親在該社區工作從90年到現在已11年了,這樣算無故被解雇嗎? 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又資遣費要如何算呢?

1.我母親一個月薪資21700元,健保有補助,但沒勞保(聽說大廈管理法有說社區清潔類不
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用幫保勞保)

2.社區採每年簽一次聘用合約書,其中一條有說"工作期滿10年以上離職時,最高離職金額
以三個月之月薪為限;遭管委會解職或涉及刑事案件情節重大者,不予支付"

合約內有第2點離職金這條,還能再要求資遣費了,因為這根本不是自願離職的

rinoa08 wrote:
我母親在該社區工作從90年到現在已11年了,這樣算無故被解雇嗎? 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又資遣費要如何算呢?

1.我母親一個月薪資21700元,健保有補助,但沒勞保(聽說大廈管理法有說社區清潔類不
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用幫保勞保)

2.社區採每年簽一次聘用合約書,其中一條有說"工作期滿10年以上離職時,最高離職金額
以三個月之月薪為限;遭管委會解職或涉及刑事案件情節重大者,不予支付"



其實你應該問勞保局的

1、令堂工作11年,理應要有30天的預告時間,所以可以要求15天的預告工資
2、沒勞保,完蛋~
3、舊制一年是一個月,新制是一年半個月,但是令堂沒勞保

所以可以問問看社區清潔工是不是真的不適用勞基法(我是覺得唬爛比較多)

rinoa08 wrote:
我母親在一個三百多戶...(恕刪)

令堂所屬之行業:

中國民國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之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J大類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凡從事提供各種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J大類 – 81中類 – 810小類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凡從事垃圾﹑污水﹑工業廢水﹑水肥等處理﹐房舍害
蟲防除與清潔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行業均屬之。

J大類 – 81中類 – 810小類 – 8104細類
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
凡從事住宅及各種建築物之清潔﹑打掃等代客服務之
行業均屬之。

順代一問,請問...您是住台南以外的地區嗎?如果是,在此先恭喜你申訴有望,如果不是,我只能說,我聽說台南勞工局這些個公僕對申訴民眾很不友善,最明顯的範例,請看 ---> 這邊.


勞委會自 99年3月1日,已將公寓大廈管委會納入適用勞基法。

若上述屬實,且具有實際效力,
則社區管委會之勞工聘雇事宜亦適用於去年 (100年) 6月29日 所修訂之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以上皆符合無誤,您母親「應可爭取」之資遣費為:

( 21700 x 11 ) + 剩餘月份按比例計算

= 238,700 + 剩餘月份按比例計算

( 惟應從納入勞基法之生效日期起算,或可追溯既往? 這點還是請教勞委會比較實在!)



( 以上若有錯誤,敬請更正 )



0110101 1001010
很不幸的你母親的工作目前未受勞基法保障,
這是非常肯定的
請參考
預告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 (預告終止日:098.10.14

之所以大家以為已列入勞基法是因是下面這個文,
讓大家誤以為已適用,

民國99年3月1日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聘任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公告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文號: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勞動一字第0980130691號
主  旨:預告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  旨: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曾經於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經查核檢討與評估,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為何同一字號不同內容?那就要問勞委會了)

有人問過勞委會
勞委會答覆
本會98年10月7日勞動1字第0980103691號預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案,
係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徵求各界意見,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中,尚未公告施行~~~~~~
勞委會答覆

所以你母親的問題可能要回到民法僱傭的問題上了,

2.社區採每年簽一次聘用合約書,其中一條有說"工作期滿10年以上離職時,最高離職金額
以三個月之月薪為限;遭管委會解職或涉及刑事案件情節重大者,不予支付"

這條可能就是你母親和管委會的合約了,可能就要照此法走
工作期滿10年以上離職時,最高離職金額以三個月之月薪為限.

最近遭社區管委會說長期堆放垃圾的那個地點要整地蓋房子,無處堆放打算要叫住戶自己丟上垃圾車為由,今天通知我母親,叫他做到4月14就不用來了

遭管委會解職或涉及刑事案件情節重大者,不予支付
不知解職的定義為何???
目前最重要的是能否要求到三個月的離職金(因為你母親的離職不是涉及刑事案件情節重大者,但解職定義就有待商確),和聘用合約未到期的薪資.


勞保是勞保,勞基法是勞基法
管委會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勞基法保障,
五人以下的公司(事業單位)是可以不用強制勞保的,
投保單位

而政府有備案的管委會是可以成立投保單位投保(但也沒強制性),
1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從業人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加保
注意是得依
也就用大樓管委會不幫你母親投勞保並不違法.
它屬自願投保單位,就算超過五人,也沒有強制保勞保的問題.


通常我們勞工都在討論老闆如何~~~公司福利如何??
一旦有天我們身為老闆時,
我們會以何種態度,福利對待員工~~~~
雖然管委會不是營利事業單位,
但也是另類老闆,
住民是股東,管委會像是董事會,主委是執行長或董事長,
當我們所僱用的勞工(清潔工)並沒有犯任何錯誤只因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任用,
我們是要找理由搪塞,替全體住戶省下一筆管理費用,
還是會給僱用人員應得薪資和福利???

11年的時間不算短,和住戶多多少少也有些情感在,
聯合一些和你母親友善的住戶,和管委會委員們談談,
在管委會開會時看能否多為你母親立場著想,
多爭取些權利~~

找一下~~
法扶會免費律師諮詢一下吧!!(勞工局也都有免費律師諮訊)
因為關於民法他們較熟,對你們或許有幫助.


以上純屬參考

rinoa08 wrote:
2.社區採每年簽一次聘用合約書,其中一條有說"工作期滿10年以上離職時,最高離職金額
以三個月之月薪為限;遭管委會解職或涉及刑事案件情節重大者,不予支付"



去找勞委會吧!!!

每年一簽.....但簽約的是同一雇主...這個應該視同長期聘用吧!!!!!

除非他有用別的手法避掉!!!
看你母親當初簽訂的契約內容(您母親的工作並未是勞基法)

不然...
找個和自己關係比較好的管委會的人
看可不可以多多少少給個資遣費
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熱心回答
看來我星期一還是打個電話去勞工局問問比較好

回 fmark 大大
我母親這工作我常會去幫忙收垃圾,所以對這社區我還蠻了解的,這次被解職的原因是,這是新北市一個還算高級的3百多戶平面社區,有放置約5-60個差不多100L桶子於各處,平常就是推車去收集各桶子的垃圾,再集中到社區中一處私人空地上堆上,然後等垃圾車來再丟上去,目前就是那塊空地已經圍起來要整地(現在還是放在該空地圍牆外),似乎是要蓋房子,社區考慮將來無處堆放垃圾與資源回收類與廚餘桶,各區住戶也都不願垃圾堆放在他們那區,前天管委會開會決定,取消專人清運垃圾,改由住戶將垃圾與廚餘在垃圾車來時自行帶至大門口丟上車(目前是還沒公布,我猜此舉應該是會引起不少住戶反彈),所以這算是非自願性被解雇吧


至於 者龜 大大的回答,我看也很難了,這社區總部有少部分很苛刻的人在背後掌權生事,社區有請保全若干名(招標外包的),清潔員3名與會計一名與我母親收垃圾一名(這5名算社區自聘的),那些人總是有理由嫌不夠好,導致保全每年每年換,越來越多保全不敢來搶標,也因為部分人,明明社區基金有超過5百萬以上,就是很摳,能省則省,我母親薪水甚至還比新進的清潔員低,反應比照也無用(以前聽我媽說也反應過其他問題,管委會指會說我們不適用勞基法來避過)

至於找關係好的人多少要個資遣費,應該機會也不大,這次個環保委員就是為了要辭退垃圾清運工改外包而故意當上的,而主委雖然站我們這邊,結果還是開出這種結論,我們也很灰心

找一些跟我們情感較好的住戶來幫我們出聲,我只能說好人總是惦惦的,都是那些壞人在吵在大聲(之前反應加薪比照新進時用過了,沒用)

就是因為靠多年情感這招應該是沒用,所以我才希望從法規下手,能讓我們站的住腳據與力爭

fmark wrote:
很不幸的你母親的工作目前未受勞基法保障,
這是非常肯定的
請參考
預告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 (預告終止日:098.10.14)



不知當初沒列入的原因為何???

個人是認為很不合理啦!!!

如果法條是說"管理委員"....不列入倒是比較合情合理.....

但它聘用的基層員工不適用勞基法就很不合理......比如管理委員會聘用的清潔工以及守衛不適用勞基法......這些人所做的事情跟一般公司聘請的清潔工以及守衛有何不一樣?? ......

若要說管委會不是算是公司.......那難道法人機構所聘請的清潔工以及守衛也不適用勞基法???
這個問題很有趣。
以前針對的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主,
現在,"資方"變成了大樓管委會。

如果協商結果,管委會要支付25萬給此員,
假如住戶有一百戶,每戶得繳交二千五百元,
請問,如果你是住戶,你會願意嗎?


非針對樓主,只是覺得角色互換,問題變得沒想像中簡單了。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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