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以
1.酒醉駕車常伴隨致人死傷的情況,則針對此部分,其法定刑上限也僅為二年或一年,在如此的輕刑化下,實難有任何的嚇阻效果產生?
2.警察密集與確實的取締酒駕,才是防止此類行為發生的不二法門
所以結論是刑度不夠重? 警察未密集取締酒測?
相較之下 在美國酒醉駕車如果肇事就會有相關的刑責,嚴重的死亡車禍,如果該負責任的一方酒醉駕車,會被檢方控以二級謀殺罪,最重可以終身監禁。
新加坡則是以鞭刑做為嚇阻酒駕肇事者的利器
不鞭刑也來關個幾年,緩刑有甚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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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也看到網友貼的這影片,即使窮兇惡極之徒,多數到了刑場只有腿軟的份。
死刑都快沒了,何來對罪犯的嚇阻力,殺人可不死,酒駕撞死人不用關,難怪兇殘殺人案與酒駕層出不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