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fullhouse wrote:新聞來源新北市男子 ...(恕刪) 你應該還要加上..一名男子偷騎前雇主的機車去銀行盜領然後返還原地歸還機車.雇主渾然不覺.事後警察依監視器循車號找到嫌犯..法官是這麼解釋:算是短期借用.不算偷竊(竊車)之前不是有類似案例?且真的是做為代步而一時不察.雖還了卻仍然吃上竊盜公訴罪而這個人偷車作為犯罪工具.卻不算偷?無罪.............誰能告訴我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