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 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即贈與)之財產, 請問婚前及婚後取得的贈與財產, 都不列入離婚時雙方剩餘財產嗎?
還是只有 婚前取得的贈與財產, 不列入離婚時雙方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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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