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有個同事,母親約十年前過世,當時還積欠了約束十萬的財務,因為種種疏失(其實我也不知),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現在才發現他們家三個小孩必須負擔這筆債務.前幾天,他的弟弟也到我的公司任職,按照手續,必須到銀行開立薪資帳戶,也就在這個時候,行員告之他的薪水必須被強制扣款還債,才發現這個問題!(為何其他兩小孩沒被追到?有些陰錯陽差的關係啦)
現在的疑問是,有沒有辦法不要被銀行強制扣款還債?因為行員告知可能得被扣1/2~全部的薪資,他的薪資已經極度微薄了,若再如此扣款,根本連自己都活不下去,希望有了解這部分的網友提供一下意見!
其實我是覺得好像很難避免,因為現在的公司都是這樣撥款到薪資戶頭內,根本躲不了銀行那關,不過看同是很煩惱,還是上來問問大家的建議了!
不仿去跟銀行協商看看 , 當事人須先擬定償還計劃 , 在看債權銀行接不接受 , 如無法協商那就真的只能被訴請強制執行。
民法1174條是拋棄繼承的方式,當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最好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萬一逾時,就算請大律師也救不了。
此外會有繼承順位 , 如第一順位者無力償還可能會往第二順位追討 , 此點要注意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 債權銀行 - 有無承辦人員名字 , 主動電話洽詢可否債權協商
債務人先行擬定 - 依現行經濟狀況 , 評估每月可以償還金額與償還期數 , 就得看債權銀行同不同意..
3. 法院申訴 - 所在管轄地院申訴
如債務人因銀行拒絕協商那麼強制執行償債造成生活困苦 , 不彷申訴看看
為債務人「保留基本生活費」是否需要向法官爭取,還是會依明文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
條文中並無明確規定扣押比例,但實務上通常都只會執行三分之一。
但如實有困難則可提出說明,向法官爭取多保留一點薪資以為生活之用。
提取的時間大約從什麼時候開始?
假使債權銀行全額提取,應如何申訴?
薪資收取命令送達後即為生效,也就是當月份所領的薪資就會遭到扣除。
若法院收取命令僅限收取薪資三分之一,基本上銀行是不會全數收取的,因為那是違法的。
並且公司僅依照會收取命令上所陳明之金額比例給付予債權銀行,並不會自作主張將薪資全數交予銀行,否則公司方面必須負責賠償的。
若真有薪資遭到全數收取的情形,可以先向銀行方面反映,若未獲得合理解決時,則可向法院提告,以要求公司賠償或要求銀行返還多收取的薪資部分。
不過樓主提供的 "銀行將強制扣1/2薪資" 這有些偏高 , 可能最好再次請當事人確認 , 否則一執行可就會讓當事人生活頓時陷入困苦
YHsun wrote:
請問如何得知自己是繼承人呢? 若自己前一順位的人放棄繼承的話,在法律上有義務告知我嗎?
會出現我沒收到繼承通知,等得知後,才發現已經過了放棄繼承的期限,會有這種狀況的發生嗎?
...(恕刪)
這種事情 , 要將心比心 , 切勿存心害人 , 即使親戚關係淡微 , 還是主動告知比較好些..
1. 只有道義上的告知.. , 如親戚關係不睦 , 是否可用不知去向無從聯繫為由豈不傻眼..
2. 法院函知第一順位拋棄繼承通知 , 只要是過了兩個月內規定就是繼承人..
民法1174 第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知悉得繼承,係指知悉得為繼承人者而言;且只要其確已知悉,二個月期間即行起算,並不以收受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為必要,此觀同條項後段,繼承人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時,「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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