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這麼嚴重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第 六 章 附則第 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bikemonk wrote:小心個資法10/1已經開始實施不能再隨便拍照連結相關個人資料, 拍照必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 違反者每一個案可罰2億元, 拍照100張就罰200億. 沒那麼嚴重, 這個最主要是商業用才會這麼重, 一般人拍照只要是自用不隨便亂公開或商用根本沒差.
第 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第一款就比如說你手機你的通訊錄,萬一手機掉了,手機裡通訊錄的個資外洩,但不會因為個資法規定而被求償。第二款是指,如果你在公共場所或活動拍照,並把照片貼到臉書上,雖然我這個路人入鏡了,但只要你沒有把我標示(連結我的個資)出來,就不會適用個資法規定。印象中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好像很多人都不太懂個資法,簡單的說, 只要你將某人的照片, 頭像等圖,可以關連出某人詳細資料, 地址, 電話, 電郵等等,那麼就會觸犯個資法.你在馬路邊拍個照, 路人入鏡, 但是憑這些頭像根本無法關連到其它的資訊, 所以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