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下班途中,在兩個分隔島中間夾縫撿到東西...


今天一如往常騎在回家的路線上,深夜車子很少
遇到紅綠燈因為這路口左轉是回家的路,我都會靠分隔島旁準備沒車就轉過去
(我承認我違規...)

但是今天在等車子的時候,我眼角餘光看到一個東西,因為看起來就是一個禮袋
遲疑幾秒看看四周沒人就用腳倒車幾步低頭撿起來。
剛剛下班途中,在兩個分隔島中間夾縫撿到東西...




袋子有點濕,不過現在都乾了!
重點是當我撿起來後,手感告訴我裡面有東西
我拿出來看後.....
剛剛下班途中,在兩個分隔島中間夾縫撿到東西...


當下我就收到我手提袋,到現在....
起初,我的念頭是邪惡的,撿到這麼多禮卷賺到了
(禮卷有一張500,將近20張1000元)
還盤算要買什麼東西。

高興過後伴隨著一陣擔心...
再看看那些禮卷,禮卷上都有編號就像鈔票一樣
頓時,我的心告訴我
假如我拿去花,被抓到一定會死很慘....

有想拿去給警察,不過有些問題?
警察受理禮卷嗎?
處理方式等同現金遺失處理嗎?
那是不是我過六個月後,沒人認領禮卷全部歸我?
假如失主來認領,我能跟他要求10%的獎金吧?


海神之鍊 wrote:

有想拿去給警察,不過有些問題?
警察受理禮卷嗎?
處理方式等同現金遺失處理嗎?
那是不是我過六個月後,沒人認領禮卷全部歸我?
假如失主來認領,我能跟他要求10%的獎金吧?


應該是可以受理,
而且好像有個收據四聯單,記得要拿。
剩下的問題下面民法可以解答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805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第 807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
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Snow wrote:



應該是可以受理...(恕刪)
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這麼多唷~30%耶
要是"得"改成"應"就好了

還好現在禮券沒有期限
那就送去條盃盃那等半年好了

另,樓主當時不怕這是檢紅包招女婿的習俗唷
我想說的是.....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莫貪心
拿去給警察伯伯吧~~~~那原來就不屬於你的....
送去派出所也就不必那麼煩惱啦~~~
也不會惹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不用擔心,因為我是女生

dmail777 wrote:
樓主當時不怕這是檢紅包招女婿的習俗唷



東西已經送去給警察背背了,他跟我提到
可能是公司要送的三節禮金喔!

那位失主,可能工作難保了吧...
為對方想一下吧,如果掉的人是你自己.......

這種可以查到使用者的東西,還是盡量不要私佔的好

也不知道失主有沒有報遺失.....
也不知道大統可不可以掛失.......
以前在自己機車上發現一包東西
打開後看到是一台單眼相機
就拿到附近的派出所

半年後有一天警察打給我叫我去警察局一趟
是要把這台相機領回來...

通常在路上看到包包或是小袋子之類的東西
不會去亂撿或是拿起來
因為長一輩的人有說過...
行車影像紀錄系統(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177143&last=1395417)
禮卷都有編號,有心點可去百貨查一下這些編號賣給誰。

不過不知道百貨公司願不願意受理就是了。
史懷哲博士說:「要讓生活脫離悲慘的方法有兩種,那就是貓和音樂。」
送去警察局是對的
一來幫助失主
二來....半年後 說不定有一筆意外財富~~~~

\( ̄︶ ̄)>...
刪除~~~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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