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一個關於「本票」的法律問題

好像沒有法律的板面吧,不知發在這裡對不對~?


朋友A(22歲)跟路人B(39歲)交往一年多,

但路人B不知道用什麼方式要求朋友A在一張300萬的本票上簽名蓋指印,

現在朋友A後悔極了,整個家族為此瘋狂指責A。


我想請教的是,本票一簽下去,在法律就有絕對效力了嗎?

本票一簽下去,就終其一生需為每個月付錢給那路人B嗎?
文章關鍵字
票據法

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解釋.判例】90年台抗37
第121條(發票人之責任)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第122條(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特別規定)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123條(本票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相關法規】非訟事件法§194【解釋.判例】57_台抗_76*56_台抗_714

大家都有病~ wrote:
好像沒有法律的板面吧...(恕刪)


他挫賽了.. 看能不能拗到撐過時效吧~
所以在法律上法官也不能判這本票屬無效票嗎?
我同事建議政府本票要第3方公證人才有效
例如警察局法院公所
我不知道是本票有次買機車貸款
簽本票
同事50多歲也沒看過也簽保證人
老闆拿錢來幫我還清
拿回本票傻眼
金額都沒寫
也就是隨他簽
老闆救我一命
「1本」300萬的本票? 是1張吧?

本票簽了就是絕對效力。

不過,,

以下不是很正常的方法,我也只用過3次...
我亂說而您也是亂聽來的

馬上打電話取回,全程錄音,務必提及本票除了簽名蓋章,
其他什麼都沒填,雙方也沒有債務、借款關係

另編個理由報警,以「業務侵佔」、「強盗搶劫」、「強制防礙自由」
等等, 因受詐欺而簽名,且對方偽造本票文字。

馬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現在馬上就提。

最怕的,是路人轉讓本票給第3人...

如果簽的是一本.....那就....

大家都有病~ wrote:
一本300萬的本票

本票簽署 如非本人自願
例如 脅迫 詐騙 誘導 迷藥 或當事人意識不清
要於7日內提出異議 本票既無效力
7日內未提出異議 視同默認(就是認帳)
flyingmax wrote :「1本」300萬的本票? 是1張吧?

本票簽了就是絕對效力。

不過,,

以下不是很正常的方法,我也只用過3次...
我亂說而您也是亂聽來的

馬上打電話取回,全程錄音,

先編個理由報警,以「業務侵佔」、「強盗搶劫」、「強制防礙自由」
等等, 因受詐欺而簽名,但對方偽造本票文字。

馬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現在馬上就提。

最怕的,是路人轉讓本票給第3人..
...(恕刪)


現在的狀況是路人B搶先提起訴訟了,
過幾天就要上法庭了。
我也在這幾天才知道有這張本票的事...

只能祈禱法官有辦法看清事實了。
suyugu wrote :
本票簽署 如非本人自願
例如 脅迫 詐騙 誘導 迷藥 或當事人意識不清
要於7日內提出異議 本票既無效力
7日內未提出異議 視同默認(就是認帳)...(恕刪)


謝謝,本票是一年多前簽的...
本票..在條件完備的狀況下...就像借據,或說債權憑證(聽起來比較專業)...
a應該付給本票持有人b多少錢...
如果b把本票給c...那a就要給c


本票一簽下去,就終其一生需為每個月付錢給那路人B嗎?

為什麼???
最多就是給那300萬就了事....

前面也有人說了..主張簽下本票時是被騙,被詐欺,被逼迫...
法律的講法是...意思表示不自由....
如此..就能撤銷那本票的效力...

另..a跟b是啥關係?簽本票的原因是???賭博欠債嗎?
有判決是..賭債非債,這張本票既是因賭而存在,遂判決債權不存在,本票免兌現....
但是之前給的錢也追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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