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如果某品牌在國外已行之有年.不論它品牌價值.只要在台灣有人搶先註冊商標權.
爾後再進來的品牌..就不能說原註冊的商標是仿冒的嗎??
難道是鑽漏洞??
例..有人在台先註冊LV商標權..再進來的法國LV..就不能說人家是仿冒的嗎??
2. 所以商標若欲在台灣獲得保護,原則上應在台灣獲准註冊,同理: 欲在日本獲得保護,原則上應在日本獲准註冊.
3. 但我國商標法第23條, 亦明定關於「著名商標」的保護, 「著名商標」的認定, 必須以屬地國(例如: 台灣)之消費者認知為準,故原權利人必須舉証: 其附有該商標商品, 在屬地國使用之情形,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在屬地國, 已達著名之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
4. 最近的案例: 有台灣人拿了英商「Vivienne Westwood」商標在91年11月18日提出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第18類之皮包、皮夾等商品, 但在此之前, 英商「Vivienne Westwood」原創公司, 只在台灣註冊了第3類之化妝品、第9類之眼鏡,及第25類之衣服等商品, 並未註冊第 18 類, 故在國內的第 18 類中, 被台灣人註冊成功. 後來, 英國原創公司依商標法提出異議,並經智慧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在案,台灣註冊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經濟部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此為保護國外知名商標原創者之一例.
raytracy wrote:
1. 商標權採「屬地...(恕刪)
這位大大回答的相當淺顯易懂了啊?怎麼還有很多人有其他答案??
簡單的說,先註冊先贏沒有錯,這是原則,但著名商標為特例,例如麥當勞,microsoft,intel的商標等等
像上面有些朋友所說的,台啤,長壽菸..基本上並不能算是著名商標,通常,著名商標的標準相當嚴格,最簡單的一項標準,簡單來說,就是這商標是否在國際間為眾所皆知的商標,因此,假設台啤可算是著名商標時,雖然大陸已有人先行註冊,但仍可向大陸當局(我不知道大陸應向那個單位或法院請求救濟),請求註銷前登錄之商標,如果仍無法獲得救濟,即可循WTO協定,由國際仲裁或提起訴訟確認
商標,專利法是非常國際化的法律,尤其在各種國際貿易組織的規範下,世界各國對於商標專利的用法適任,漸漸趨於一致,因此,如果是著名商標,沒有先註冊先贏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