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終於有比較理性不濫情的檢察官了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後面這一段:
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如果明知道自己沒錯連判決結果也說說自己沒錯,有多少人會給那300萬?
以現在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月領22k,不吃不喝不用也要136個月才存有差不多300萬,
我自己是不會給啦,錯就是錯 對就是對,
不論月收入多少我想沒有人正經賺錢是輕鬆的,差別在報酬多寡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