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更謹慎了,以下事件~

最近接到警員電話說真是浪費國家資源,說要我到警局跑一趟作筆錄,

因為我有天在BBS某文章早上回了A先生一些字句沒多久就外出了,

當天外出晚歸回來上線,收到信件對方說要告我,但我發現文章不見被原PO刪了,也不曉得回了什麼,

於是隔天寄信詢問不高興事由是哪篇的回應,但他不願回答,跟我嗆聲說堅持提告,

過幾個月收到妨礙名譽證人通知書到警局作了筆錄才知道是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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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內容是~
A先生說當天在PUB偷看一群女生,問要認識其中一位女生,要網友找一下。

我想你都在現場了不主動問,來這問怎麼找的到,結果我回文"真是夠痴漢"。

作筆錄時警員問我說,你回的痴漢代表是什麼意思,我說因為A先生很想認識她,

對這件事很投入很沉迷,我當下認為A先生很痴心,形容這樣真是痴情的男子的意思,

被他誤解原意,造成他的不愉快,我並沒有辱罵之意,讓A先生誤會深感抱歉,希望此事可以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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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父母有年紀了,不想讓他知道這些事來擔心,跟警員說有通知應訊直接跟我聯絡,

請問接下來,我收到傳票到偵查庭,表明我的原意,這樣會被檢察官起訴嗎?會被告的成嗎?

文章關鍵字

Jocelyn1203 wrote:
表明我的原意,這樣會被檢察官起訴嗎?會被告的成嗎?




  萬一雖小遇上史前的檢察官那就很難講了
你可以像瘋狗一樣對周圍的一切憤憤不平‧可詛咒你的命運‧但是等到最後一刻到了之時‧你只能輕輕放手
這類案件9成以上都是不起訴處分
不過沒有人說得準~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恕刪)


X先生說當天在" 國小門口 " 偷看一群女生,問要認識其中一位女生,要網友找一下。
我想你都在現場了不主動問,來這問怎麼找的到,結果我回文"真是夠XX"。
作筆錄時警員問我說,你回的XX代表是什麼意思,我說因為X先生很想認識她,
對這件事很投入很沉迷,我當下認為X先生很痴心,形容這樣真是痴情的男子的意思


其實我越來越不懂鄉民為什麼要這麼認真了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恕刪)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xx,罵xx、x字經,或者當眾指某x師不懂xx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五、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六、如果散播者是用口頭散播,是不是只有人證,且萬一聽者怕麻煩不願作證

檢察官或法官傳喚証人到庭作証訊問,証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可科處証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予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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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被起訴嗎?

有證據=>會.
沒證據=>不會.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恕刪)


會不會被起訴要看檢察官心情和業績。(好啦還有證據)

而且追溯期還三年,與其三年都要提心吊膽等傳單,倒不如直接面對。

先說你是出於善意,再來看311之三適不適用吧。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個人不負責認為:

然後說出癡漢是中文意思,和日文無關。

舉例可用:

難道台灣的桃猿和日本的桃猿同義嗎?

爲何我在中華民國說中華民國繁體語卻要使用日本語解釋?


如果這樣還不行...

就說回文句中並沒有主詞,(誰)真是夠癡漢。

對方一定會用癡漢廣義的意思來佐證你是在妨礙他名譽啦。

你就一直跟他揮,揮到大家都覺得這是個屎窟的時候,三年就過去了。

是比較麻煩沒錯,如果你可以再揮的過程中,有辦法讓他說出類似"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在我房裡"

這樣你就換你揮他了,千萬不要被"浪費司法資源"這種鬼話打消念頭。

讓恐龍當上法官才是大宗,你這樣反揮回去只是小條。

哦對了,以後癡漢後面記得加上問號,這樣可以表示你是抱持客觀懷疑的角度。

如果這樣還不行...

幾仟塊而已啦,然後會留案底,但還好;繼續在那個BBS找機會把他弄回來啦。

這是最壞的打算啦~
你上法院時說
在你和朋友中的定義

癡漢~~~~~~~是癡情的男子漢簡寫

這樣就好了

他如果說日文怎麼樣

你就說你不懂日文


請他用中文解釋
FB+"金融聚寶盆 (抗跌性,成長性,配息率 存股討論區)"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更謹慎了,以下事件~

最近接到警員電話說真是浪費國家資源,說要我到警局跑一趟作筆錄,

因為我有天在BBS某文章早上回了A先生一些字句沒多久就外出了,

當天外出晚歸回來上線,收到信件對方說要告我,但我發現文章不見被原PO刪了,也不曉得回了什麼,

於是隔天寄信詢問不高興事由是哪篇的回應,但他不願回答,跟我嗆聲說堅持提告,

過幾個月收到妨礙名譽證人通知書到警局作了筆錄才知道是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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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內容是~
A先生說當天在PUB偷看一群女生,問要認識其中一位女生,要網友找一下。

我想你都在現場了不主動問,來這問怎麼找的到,結果我回文"真是夠痴漢"。

作筆錄時警員問我說,你回的痴漢代表是什麼意思,我說因為A先生很想認識她,

對這件事很投入很沉迷,我當下認為A先生很痴心,形容這樣真是痴情的男子的意思,

被他誤解原意,造成他的不愉快,且中華民國教育部國語辭典有說明,這是拙鈍不靈的男子

我並沒有辱罵之意,讓A先生誤會深感抱歉,希望此事可以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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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父母有年紀了,不想讓他知道這些事來擔心,跟警員說有通知應訊直接跟我聯絡,

請問接下來,我收到傳票到偵查庭,表明我的原意,這樣會被檢察官起訴嗎?會被告的成嗎?

你少打兩個字吧

教育部國語辭典的痴漢:蔑稱拙鈍不靈的男子。

如果檢察官或A先生有上網查你就慘了

好運姐 wrote:
而且追溯期還三年,與其三年都要提心吊膽等傳單,倒不如直接面對。
..(恕刪)


追訴權十年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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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明明就罵人還想狡辯,踢到鐵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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