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更謹慎了,以下事件~
最近接到警員電話說真是浪費國家資源,說要我到警局跑一趟作筆錄,
因為我有天在BBS某文章早上回了A先生一些字句沒多久就外出了,
當天外出晚歸回來上線,收到信件對方說要告我,但我發現文章不見被原PO刪了,也不曉得回了什麼,
於是隔天寄信詢問不高興事由是哪篇的回應,但他不願回答,跟我嗆聲說堅持提告,
過幾個月收到妨礙名譽證人通知書到警局作了筆錄才知道是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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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內容是~
A先生說當天在PUB偷看一群女生,問要認識其中一位女生,要網友找一下。
我想你都在現場了不主動問,來這問怎麼找的到,結果我回文"真是夠痴漢"。
作筆錄時警員問我說,你回的痴漢代表是什麼意思,我說因為A先生很想認識她,
對這件事很投入很沉迷,我當下認為A先生很痴心,形容這樣真是痴情的男子的意思,
被他誤解原意,造成他的不愉快,我並沒有辱罵之意,讓A先生誤會深感抱歉,希望此事可以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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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父母有年紀了,不想讓他知道這些事來擔心,跟警員說有通知應訊直接跟我聯絡,
請問接下來,我收到傳票到偵查庭,表明我的原意,這樣會被檢察官起訴嗎?會被告的成嗎?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恕刪)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xx,罵xx、x字經,或者當眾指某x師不懂xx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五、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六、如果散播者是用口頭散播,是不是只有人證,且萬一聽者怕麻煩不願作證
檢察官或法官傳喚証人到庭作証訊問,証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可科處証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予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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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被起訴嗎?
有證據=>會.
沒證據=>不會.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恕刪)
會不會被起訴要看檢察官心情和業績。(好啦還有證據)
而且追溯期還三年,與其三年都要提心吊膽等傳單,倒不如直接面對。
先說你是出於善意,再來看311之三適不適用吧。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個人不負責認為:
然後說出癡漢是中文意思,和日文無關。
舉例可用:
難道台灣的桃猿和日本的桃猿同義嗎?
爲何我在中華民國說中華民國繁體語卻要使用日本語解釋?
如果這樣還不行...
就說回文句中並沒有主詞,(誰)真是夠癡漢。
對方一定會用癡漢廣義的意思來佐證你是在妨礙他名譽啦。
你就一直跟他揮,揮到大家都覺得這是個屎窟的時候,三年就過去了。
是比較麻煩沒錯,如果你可以再揮的過程中,有辦法讓他說出類似"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在我房裡"
這樣你就換你揮他了,千萬不要被"浪費司法資源"這種鬼話打消念頭。
讓恐龍當上法官才是大宗,你這樣反揮回去只是小條。
哦對了,以後癡漢後面記得加上問號,這樣可以表示你是抱持客觀懷疑的角度。
如果這樣還不行...
幾仟塊而已啦,然後會留案底,但還好;繼續在那個BBS找機會把他弄回來啦。
這是最壞的打算啦~
Jocelyn1203 wrote:
這次讓我知道回文都要更謹慎了,以下事件~
最近接到警員電話說真是浪費國家資源,說要我到警局跑一趟作筆錄,
因為我有天在BBS某文章早上回了A先生一些字句沒多久就外出了,
當天外出晚歸回來上線,收到信件對方說要告我,但我發現文章不見被原PO刪了,也不曉得回了什麼,
於是隔天寄信詢問不高興事由是哪篇的回應,但他不願回答,跟我嗆聲說堅持提告,
過幾個月收到妨礙名譽證人通知書到警局作了筆錄才知道是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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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內容是~
A先生說當天在PUB偷看一群女生,問要認識其中一位女生,要網友找一下。
我想你都在現場了不主動問,來這問怎麼找的到,結果我回文"真是夠痴漢"。
作筆錄時警員問我說,你回的痴漢代表是什麼意思,我說因為A先生很想認識她,
對這件事很投入很沉迷,我當下認為A先生很痴心,形容這樣真是痴情的男子的意思,
被他誤解原意,造成他的不愉快,且中華民國教育部國語辭典有說明,這是拙鈍不靈的男子,
我並沒有辱罵之意,讓A先生誤會深感抱歉,希望此事可以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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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父母有年紀了,不想讓他知道這些事來擔心,跟警員說有通知應訊直接跟我聯絡,
請問接下來,我收到傳票到偵查庭,表明我的原意,這樣會被檢察官起訴嗎?會被告的成嗎?
你少打兩個字吧
教育部國語辭典的痴漢:蔑稱拙鈍不靈的男子。
如果檢察官或A先生有上網查你就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