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 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理由是我在研究 Yahoo 的註冊契約時發現下面這一段:


18. 您對Yahoo!奇摩之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Yahoo!奇摩。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Yahoo!奇摩時,視為您已允許Yahoo!奇摩可以基於公益或私益之目的,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Yahoo!奇摩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Yahoo!奇摩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這一段實在很重要!! 因為它告訴你,如果你決定要註冊,而且呢,決定要使用這一個服務,那麼你上傳的所有資料都允許 yahoo 因為公益或者私益來使用,而且,這就算了,他還要你保證你上傳的東西如果有侵害到別人的智慧財產權,而 yahoo 使用了,但是被原著作者控告,那你要幫 yahoo 賠償,瞭吧??

這有啥了不起的? 很簡單,你所有上傳的東西 yahoo 都可以拿來用喔!! 搞不好拿去出書之類的,如果你在 yahoo blog 寫小說,那除了你可以賣版權之外, yahoo 也可以幫你賣版權喔!! 想想看,如果說哈利波特的作者一開始是在 yahoo blog 發表她的書,那麼可以想到的是,這第一集除了她可以賣, yahoo 也可以幫她賣喔!! 因為只要你註冊,就等於同意 yahoo 可以因為私利使用你上傳的所有資料呀!! 而且,不止這樣, yahoo 也可以幫哈利波特的作者來談電影授權喔! 當然要是談成功,原作者是完全沒有任何好處可以拿的,賺的錢全不都是 yahoo 拿去喔!!

這就算了喔!! 你要是引用了其他人的資料,那最好改成引用網址,而不是整篇文章! 阿不然要是 yahoo 把這個引用資料拿去印書賣,最後原著者看到了之後拿來告 yahoo, 最後 yahoo 輸了要賠錢,那結果會怎樣呢? 很抱歉,是你把資料上傳的,你要幫忙賠錢!!

而且, yahoo 被你授權可以修改喔!! 所以,如果 yahoo 把作者的名字改成它老闆也是可以的喔!!

所以,大家用 yahoo 的時候請你要小心喔!! 以免觸法,至少,你的 blog 引用別人的文章,只要用一個網址就好,以免吃上官司!

bye-bye Max_Lai

ps.有沒有啥好的 blog 可以推薦一下呀? 我看了一下無名,無名的好像比較合理耶,而且,人家 blog 第一大站彎彎也成功出書了! 不過無名現在也是在 yahoo 旗下就是了,還有別的地方 ok 嗎? 我看了一下 pixnet 覺得 pixnet 的契約好像是直接 copy yahoo 的契約,所以, pixnet 是不用考慮了!!
文章關鍵字
無名~不要啊!無名已經被Yahoo買了換別家吧。
你可以用blogger的
不過剛開始要蓋起來會搞很久
這就讓我想到YAHOO知識的"手槍伯"。
他幫別人回答問題,總是很無厘頭的幫人回答問題。
(我來說一個好了。有人問"如何讓皮慮美白"?手槍伯馬上跳
出來回答,就說著「美白是我手槍伯的專長,其實只
要去墓仔埔睡上兩晚,卡到陰(PS:不要去收驚),不就
整個美白了麻!!)

最近手槍伯要出書,YAHOO不會想分一杯羹吧?
這我之前就已經有提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該條款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的原則,
回覆確實有不合理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發文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建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實施消費者保護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之後,
就沒有消息了!

哎...
原來 blogger 是 google 的服務,看了一下使用者契約,發現果然有大公司的風範,都不會耍小手段的感覺! 難怪 google 越來越大,果然是有一套呀!! 反正我現在是不想要在 yahoo 繼續下去了,想看看要是彎彎一開始的時候是在 yahoo 建起來的,我看她現在就頭大了!!

看到 google 的契約裡的這一條整個人就覺得很爽 ---
"我們尊重使用者對選擇分享之內容的擁有權和其責任。 我們深信審查這些內容與基於言論自由的服務有所扺觸。 "


bye-bye Max_Lai
Max_Lai wrote:
原來 blogger 是 google 的服務,看了一下使用者契約,發現果然有大公司的風範,都不會耍小手段的感覺!
企業政策老師說~創立google的那兩位不想賺錢,但是莫名其妙就賺錢拉!
傳說中的無心插柳?!
老師那天問班上同學說你們知道google怎麼賺錢的嗎?!
全班沒人回答....
然後老師就問我(我都被老師盯上了QQ)
憑著直覺~硬著頭皮說:廣告吧......(其實天知道我根本也想不起來google的廣告在哪裡,只是直覺認為應該有廣告收益)

後來老師展示了一下,果然有廣告,但是要在特定條件下廣告才會出現,而且~範圍很小....
基督徒的喜樂
舞影 wrote:
企業政策老師說~創立google的那兩位不想賺錢,但是莫名其妙就賺錢拉!...(恕刪)


莫名其妙??
哪有那麼多莫名其妙的事情....

如果沒有他們自己開發的 Google File System, 哪能處理那麼龐大的資料.
google 搜尋能那麼快,可不是莫名其妙.

如果不是想出別人都想不到的 AdWords, 他們怎麼能收到別人都收不到的廣告費用!
網路上每個網站都在收廣告費,為什麼 google 就是可以收的比別人多?
這是有道理的,哪有什麼莫名其妙...
這個問題中的合約確是有一些巧門在裡面,但是想想Yahoo!奇摩提供的是免費的服務,當然在條約上要對自己有利一點。

1. 使用者上船的東西侵犯到他人的智慧財產權,Yahoo!奇摩被控告的話,他當然會找使用者負責,這點應該還算合理。
2. 「你上傳的所有資料都允許 yahoo 因為公益或者私益來使用...」,這條是有點爭議,我想熱門的文章在Yahoo的網站上引用作為宣傳,或是Yahoo拿來做網站廣告,這對於大多數免費的網路服務應該是合理的。但若是Yahoo今天成立了書籍的出版部門的話,若是直接蒐集出書的話,那就不太妙了? 不過,我想Yahoo應該會付錢吧!!
3. 最好的方式,引用他人的文章,同時也要將引用的網址顯示出來,這點我想這些入口網站,應該要有義務宣導與教育。

不過,我很好奇的是,手槍伯出書,如何取得所有提問者的授權? 有種可能,就是這本書是Yahoo授權的。

「無名」除了熱門的網誌,速度超慢的。若是不考慮人氣的話,Hinet的Xuite倒是可以考慮,空間大速度又快。
我想發言大大所說"莫名奇妙"的原因,是出發點不是為了"賺錢"而成就事業,並不是說google創辦沒有付出努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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